摊贩与城管怎样才能合法共存
    2007-04-23    薛亚波    来源:新京报
    4月22日,《新京报》发表社论《城管与摊贩为什么不可以合法共存》,认为城市管理必须摒弃单向的权力控制思维。对此,笔者深表赞同。其实,该问题还涉及如何理解“合法性”,不同的理解必然导致不同的思维方式及行为。
    关于通过社区引导、发挥摊贩自治精神的尝试的流产,城管与街道办认为,自治很可能会导致城管执法合法性的丧失。在有关管理部门眼中,合法性仅仅意味着该行为是否合乎法律,即是否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违背。
    然而,法律与合法性本身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法性是来自被管理者的普遍认同,而法律则应是这种普遍认同的合法化。一项法律只有具备了合法性,它才能够以最低的成本实现对社会的管理。
    按照这个标准衡量,目前城管部门对摊贩的单向管理,既没有得到摊贩的普遍认同,也缺少公众的普遍认同。当然,城管也许只能按照法律办事,而从被管理者即摊贩来讲,他们更多关注的则是普遍认同。城管与摊贩之间的冲突,是当前法律与其合法性不一致的产物。因此,如果弥合这一“裂缝”,还需要有关各方慎重思考。
    城管执法的先天不足是客观现实,它不会因为摊贩是否自治而减弱或增强。摊贩自治行为削弱的,只是城管的权力。同时,由于摊贩自治得到了被管理者的普遍认同,并减少了政府的管理成本,法律与合法性的一致性,在摊贩自治中得到了更大程度地实现。换言之,摊贩自治有助于提升政府对城市管理的合法性。
    而且,政府对摊贩的管理权,也只有在摊贩的充分自治中,才能发挥善意作用。
    更准确地说,城管的执法权,不是体现于对摊贩的一味取消,而在于它如何基于公共利益去行使权力。只要制度设计得当,城管与摊贩完全可以基于公共利益和普遍认同,而合乎法律地共存。为此,在相关法律的修订上,还要审慎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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