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消协变身”的几种说法
    2007-04-23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一如既往”说
中消协官方声明:中国消费者协会应当得到政府支持

  中国消费者协会是由国家法律授权、承担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与服务职能的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这些全部是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方面的职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定向授予消费者协会七项职能,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消费者协会的重视、肯定和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消协组织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积极开展活动,做了大量工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安定团结、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受到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好评。今后,我们将继续全面履行七项职能,努力构筑消费者教育和咨询服务、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救助等“三大体系”,从消费维权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做好各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
  中国消费者协会是国家法律规定对其履行职能政府应当予以支持的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在赋予消费者协会“七项职能”的同时,还特别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也是消费者协会做好工作的重要保证。经咨询全国人大法工委答复: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给予支持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支持消协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听取和了解其工作情况以及意见、要求;二是帮助解决消费者协会的机构定位、编制、经费、办公条件等实际问题,为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创造必要条件。因此,政府给消费者协会以经费上的支持责无旁贷。多年来,政府一直在经费方面给消费者协会以支持。今后,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工作任务的加重,我们相信,政府对消费者协会的经费支持力度会进一步加大。只有这样,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消协组织才能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消费者协会是不同于民间社团的社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虽名为“社会团体”,但却与其他民间社团有着重要的区别。1998年公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这种“社会团体”实际上是一种为特定会员服务的组织,消费者协会与其有着重要的不同。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中国消费者协会将一如既往地依法站在消费者的立场,反映消费者的呼声,依靠消费者的力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一如既往继续地加强与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合作,共同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健康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节选自中国消费者协会官方网站“中国消费者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母建华答记者问”)

“因祸得福”说
“欧典地板事件”结束了中消协的筹款生涯

  从某种意义上说,中消协能够吃上“皇粮”,还是从“欧典地板事件”中“因祸得福”的。业内人士分析说,如果没有那次事件以及随后“3·15标志”的寿终正寝,想吃“皇粮”恐怕还要等上一阵子。
  2006年遭到央视曝光,并且引起社会轩然大波的欧典地板,拥有中消协授予的“3·15标志”。记者了解到,该奖项设立于2000年,“除了这个发牌,中消协基本没有其他的社会筹资渠道。”一位中消协内部人士向记者表示。
  这位内部人士告诉记者,欧典事件后,国家工商总局主要领导专门要求中消协对此事进行汇报。在汇报中,中消协的“社会筹资”问题及道德风险被摆上“桌面”,而这也恰是中消协“因祸得福”的开始。
  “这种筹资方式其实是一个无奈的选择。”前述内部人士告诉记者:“消协要履行职能就必须要有经费支持,但财政拨款部分有限。其他社会团体可以通过向会员单位收取会费实现社会筹资,中消协的会员实际上是中国所有消费者,中消协是不能直接向消费者收费的,因此只有向企业筹资,但这种方式显然也有很大的弊端。”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中消协授予企业“3·15标志”活动自2006年下半年终于寿终正寝,但它为中消协换来的,却是期盼已久的“皇粮”待遇。

(摘自《中国经营报》)

“南辕北辙”说
中消协走了一条与发展方向相反的路线

  从长远看,负重的某些政府职能的卸载是大势所趋,有能力承担这副担子的就是民间社团组织,职能的卸载解决了三个问题,第一政府职能的转换,第二政府机构人员及经费的压缩,第三培育非政府组织的民间力量的崛起。
  中消协却走了一条相反的路线,如同一个分家太早、几经在外打拼、疲惫不堪的孩子回到父母家中——而忘记了思考一个问题,吃上皇粮、职能转换后的中消协还能沿着来时的路返回去找寻公众的期盼吗?
  吃上皇粮后的结果可能生成新的关系,上下的归属、义务责任的重新确立、立场及工作方法的微妙调整等等必然随之而来,很显然,中消协的身份转化势将会带来角色错位,而之前那个体现民间救济精神的中消协更吻合消费者的利益。
  民间协会筹资能力差、生存空间狭窄是一个老问题,但让所有的社团组织靠政府财政支持而维持运转是不现实的,要使社团组织健康发展,离不开从制度上培育社会成员向社会团体良性输血的渠道。消协在中国消费者维权版图上的位置将发生什么样的变化耐人寻味。有一点是肯定,消费者已经离不开消费者协会。民间版消协20多年来的功劳之一就是培养了一代人的消费维权意识,可以肯定,一旦官方版的消协职能无法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时,必然会促使新的民间维权组织的出现。

(摘自《广州日报》,高永峰文)

“利弊不明”说
行政权、司法权和社会监督权不能合二为一

  据称,“变身”之后的中消协,还酝酿着职责上的重大改变:将从直接帮助消费者维权的“事后维权”,转向“事前预警”。这正是人们对中消协“变身”的深层忧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确不独需要社会职能的充分发挥,更需要行政职能和司法职能的有效介入。但行政权、司法权和社会监督权不能彼此混淆,更不能合二为一。
  事实上,消协在践行“事前预警”和“事后维权”上,完全可以并行不悖。更重要的是,相对中立的身份,也许更有利于“事前预警”和“事后维权”的效果。相反,假如“变身”之后,中消协进一步变成事业单位甚至行政机构,一方面在“事前预警”上难以避免与原本就承担有“事前预警”职能的行政部门,如质量监督、工商等相冲突;另一方面,也少了一个以纯消费者的民间中立身份参与消费维权的路径。
  和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应是行政部门与社会组织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又不逾越权力的边界。也正因如此,在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正趋于健全的背景下,才更需要充分发挥NGO和NPO的作用。在此,我们不反对给中消协以财政支持,但“变身”之后的中消协,如何解决在行政职能与社会职能之间自如游走,并更好地引导社会领域中的消费者维权运动等问题,不但是中消协需要直面的题目,其利弊如何更有待检验。

(摘自《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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