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信用卡诈骗案凸显银行监管漏洞
“放低门槛”成了“没门槛” “套现公司”竟成“新兴产业”
    2010-08-06    作者:记者 李京华/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新华社记者 范长国 摄
    北京市西城区有条著名的金融街,这里聚集了数量众多的国内大型金融机构。然而,法官们发现,近年来在这里发生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也更“多发”。由于我国国内信用卡产业发展较晚,制度不够完善和健全,在风险管理上银行方面明显地“经验不足”,甚至在防范信用卡欺诈风险方面显得疏忽和“麻木”。

  北京市西城法院刑二庭庭长徐丽文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一些犯罪分子不断地利用信用卡的特点和银行管理漏洞实施各种信用卡诈骗行为”。据介绍,从2007年12月至2009年12月间,他们共审结信用卡诈骗案件17件,涉案被告人25人,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40余万元,这些案件涉及到包括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北京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中信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深发银行在内的多家金融机构。
  来自西城法院的调研显示,在新类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中,银行监管有明显漏洞:
  其一,各银行信用卡部门采用片面追求发卡量的粗放型发展方式时,对申办对象的个人基本情况不会仔细核实,这就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据法官张传荣介绍,犯罪分子吴青霞先后冒用他人名义以及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在中国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等7家银行办理了16张信用卡。2006年9月至2008年4月间,吴青霞使用其中的8张信用卡消费透支人民币8万余元,同时在上述银行恶意透支3.9万余元。
  徐丽文法官说,在信用卡申请的环节上,各银行虽均有“实名制”的要求,但在具体的操作中,都会有不同程度的变通措施,“代办”的情况比较普遍,而代办人与申请人间的关系,以现阶段银行的审查力度根本无法达到翔实和准确。即便申请人本人前来提交的申办材料,银行的审查工作也尚停留在形式层面,而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职业、地址、收入情况等),银行工作人员也难以逐一开展核实工作,“放低门槛”变成了“没门槛”,银行将信用卡发给了没有信用基础的持卡人,“恶意透支”成为了无法避免的收场方式。
  其二,POS机具的设立和开通过于随意,对使用POS机具的授信商户监管无力。各银行为授信商户开通的POS机,实现信用卡消费职能的同时,也极易成为犯罪分子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必备工具。在犯罪分子陈征等人使用伪造的境外信用卡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案件中,陈征使用一张已被吊销的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居然还能从银行成功申领到POS机,而且该营业执照中所注明的经营地点早已不复存在了,此后在税务部门已对该企业作出“非正常状态”认定之后,在陈征的要求下银行还为该POS机开通了外币服务功能,致使在随后不到一个月,陈征使用伪造的境外信用卡通过该POS机疯狂实施了数百次“套现”行为,造成发卡银行损失达140余万元。
  据了解,各银行在为授信商户设立和开通POS机前后均有规范的操作流程要求和监管措施,但可惜的是,在执行中并未落到实处,陈征等人信用卡诈骗案件中,一部POS机在一天中的连续发生近百笔境外卡刷卡操作,国内收单银行对上述异常交易并未进行欺诈风险的识别和控制。直到境外发卡行上报国际VISA欺诈交易报表后,收单银行才意识到了“可能发生了伪卡套现行为”,无形中放任了犯罪分子的不法行为。
  其三,对持卡人、授信商户并未进行必要的义务交待和风险提示。银行工作人员往往会忽略该项工作,导致持卡人或申领人搞不清“透支”与“恶意透支”、“取现”与“套现”等行为的本质区别,在法院审理的部分“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案件中,被告人往往会有“还不起银行钱就坐牢、坐了牢就不用还钱”的荒诞想法。而在社会生活中,“套现公司”在很多人的心目中竟也成为了很有前途的“新兴产业”。以王超信用卡诈骗案为例,王超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并多次从不法人员处套取现金,无视银行工作人员的催收,在被诉至法院后,审判人员在庭审中发现王超对信用卡的使用常识极为匮乏,后经教育,王超及时弥补了银行的损失,法院最终对其判处了非监禁刑。
  对此,法官们建议,在银行与公安和民政部门之间、各银行之间应建立信息共享,并在跨行之间形成风险评价信息的共享,形成类似的“黑名单”,对于在多家银行申办信用卡的或者存在不良记录的人,严格控制其再次申办信用卡。个人不良信用一旦发生,各银行相互通报,杜绝在多家银行恶意透支的案件发生。
  同时,规范POS机设立程序,严格特约商户准入和监管,建立类似于贷款审批前的等级评价体制,应发展信誉良好的商户作为特约商户,对那些税务状况不稳定的申请人予以详尽甄别后谨慎办理,特别是要限制外币业务的随意开通。在开通POS机业务后,收单银行和发卡银行要相互配合,对可疑交易信息早发现、早识别、早预警,必要时可采用先行拒付的非常规手段。
  此外,应坚决打击“信用卡套现”行为。“信用卡套现”问题的性质已从行业打击的违规操作上升为刑法调整的犯罪行为,暴露出该行为已成为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秩序的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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