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对金融衍生业务划定“红线”
要求央企管控风险 严禁投机交易
    2009-03-25    本报记者:张汉青 樊曦    来源:经济参考报
  3月2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审慎开展金融衍生业务,有效管控风险,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违规从事相关业务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
  在这份名为《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中,国资委明确表示,中央企业必须审慎运用金融衍生工具,严格坚持套期保值原则,与现货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中央企业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应当报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指定专门机构对从事的金融衍生业务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向国资委报备。通知还特别强调,资产负债率高、经营严重亏损、现金流紧张的企业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企业内部规章开展业务,或者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国资委下发这一通知是非常及时的,通知的内容既符合当下我国的国情,又具有鲜明的原则性和针对性。”中国期货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常清向记者表示。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近年来,作为国有经济“排头兵”的中央企业,开始越来越多地利用资本市场提供的多种金融衍生产品开展投资活动。
  但是,作为一种金融合约,金融衍生品是一把双刃剑,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自去年下半年以来,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中国远洋、东方航空、中国国航等多家中央企业的金融衍生品业务相继爆出巨额亏损。以航空业为例,截至今年1月初,中国国航、东方航空及上海航空三家国有航企业金融衍生品的账面亏损总额已经达到131.7亿元。
  常清说,国内企业适度利用金融衍生品进行套期保值是无可厚非的,这也方便对其监管。但实际情况是,很多企业打着套期保值的幌子,进行的却是“收益有限、风险无限”的疯狂对赌。“这种对赌已经有悖于套期保值的初衷,并且游离于监管者的视线之外。”
  据了解,为了尽早摸清“家底”,国资委此前已将通知发至各中央企业。按照要求,中央企业对包括期货、期权、远期、掉期及其组合产品等在境内外开展的各类金融衍生业务进行了清理,并已将清理整顿情况上报国资委。
  尽管国资委尚未公布中央企业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相关情况,但通知指出,“少数企业对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杆性、复杂性和风险性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和投机心理,贸然使用复杂的场外衍生产品,违规建仓,风险失控,产生巨额浮亏,严重危及企业持续经营和国有资产安全,造成不良影响。”
  有信息显示,为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完善中央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国资委早在去年就颁布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处罚方式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等三种方式。
  国资委将据此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业务违规事项和重大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力度。对于涉嫌犯罪的责任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上报虚假信息、隐瞒资产损失、未按要求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或者不配合监管工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不过,在对金融衍生业务出现损失的追责问题上,国资委研究中心一位专家坦言,操作上还存在着一定的困难。“监管机构必须对相关企业的行为进行深入分析,是属于违规投机、管理不当,还是由于正常的市场调整造成操作损失。”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金融衍生业务规模较大、风险较高、浮亏较多,以及未按要求及时整改造成经营损失的企业,国资委已经着手开展专项审计调查。该负责人表示,对于发生重大损失、造成严重影响的企业,在业绩考核中将予以扣分或降级处理。
  为了进一步加强监管,确保中央企业实现稳健经营,国资委还对中央企业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种类作出了细致规定,要求中央企业应当选择与主业经营密切相关、符合套期会计处理要求的简单衍生产品,不得超越规定经营范围,不得从事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业务。
  知名金融衍生品专家、美国康奈尔大学教授黄明对此表示,“这一规定非常重要。”过于复杂的衍生产品因其创新过快,远超现有监管体制可容纳的框架,并且多在场外进行,非标准化而极不透明,所以对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可能带来很大的负面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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