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高管辞职套现暴露制度漏洞
    2008-02-29    本报记者:张汉青    来源:经济参考报

  在动辄就以天文数字计算的财富效应诱惑下,上市公司高管辞职套现现象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据最近上市公司公开信息显示,到目前为止,已经有十余家公司的高管“主动请辞”,其中几位原高管在辞职后已经实现了数百万元甚至数千万元的套现,亿万富翁也从中显露身影。
  这些疯狂的套现行为,不仅给广大投资者心理上带来巨大冲击,而且更值得警惕的是,在套现的“把戏”演完、把钱稳稳装进口袋之后,这些已经辞职的高管却并不愁再到其他上市公司重新就职。

多家上市公司高管辞职套现

  上市公司高管在职期间减持解禁股的现象已经司空见惯,但是,部分上市公司高管通过辞职的方式来取得抛售“高管股份”许可证的做法,却显得分外引人关注。
  根据三花股份(002050)日前披露的2007年年报,其原副总裁、董事任金土,以及董事王剑敏在2006年3月辞职以后,于2007年减持了其所持有的全部三花股份,分别为88.83万股和50.10万股。如果按照该股120日均价每股21.77元计算,套现金额高达1933.83万元和1090.67万元。
  人们还记得,早在2007年4月,三花股份原董事长张亚波也辞去了三花股份董事长及董事职务,这样他以“高管股份”形式锁定的565万股,从同年11月就可以自动解除锁定,获得上市流通权。
  最近一年多来,类似三花股份这样的上市公司高管辞职并减持套现现象正在屡屡发生。
  2006年8月3日,思源电气(002028)第四大股东杨小强辞去董事职务,并于2007年3月和4月连续两次减持思源电气近200万股,套现金额达到9000万元。截至2007年9月,杨小强持有思源电气358.82万股流通股,其间杨小强可能仍有减持。
  根据相关统计,新和成(002001)、德豪润达(002005)、科华生物(002097)、天邦股份(002124)、海翔药业(002099)、山河智能(002097)等公司也存在类似现象。另有数据显示,自去年12月份至今,仅中小板就有30多家上市公司高管及其亲属大量减持自家公司的股票,共计变现近6亿元。

辞职套现带来多重负面影响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宁愿丢了“官帽”,也要忙着先把自己手中的股票卖了,这到底是为什么?中国人民大学《资本市场评论》执行主编李永森分析认为,这一行为的动因可能比较复杂,但是最根本的还是利益的驱动。
  李永森表示,上市公司高管作为公司的内部人士,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股票的估值水平要比一般人清楚得多。这些高管们利用所掌握的信息优势和对市场的判断,当市场出现波动或者所持本公司股票的价格高于价值的时候,就会出现套现的冲动。特别是在职场高薪与巨额套现不可兼得的情况下,“舍鱼而取熊掌”就成了一些人的选择。
  分析人士指出,这一做法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首先,辞职套现直接加大了限售股的套现压力。目前“大小非”解禁已令市场感受到了巨大的压力,如果有更多的高管选择辞职套现,那么此举将进一步加剧限售股解禁的压力。
  更为重要的是,辞职套现直接动摇了投资者的持股信心。上市公司高管是最熟悉上市公司发展情况的,如今高管们为了套现股票甚至不惜辞去高管之职,这又如何叫投资者对市场状况和相关公司充满信心呢?高管是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但这样一些核心人物,甚至是上市公司的董事长都辞职了,上市公司又如何平稳发展呢?
  “虽然这些被减持的公司声称纯属个人行为,但没有人比管理者更清楚一个企业的真实面目,这些减持行为或多或少都带有点‘内幕’的味道。所以,管理者套现本身就是一个危险的信号,中小投资者具体操作时对此不容忽视。”李永森进一步提醒说。

法律政策的漏洞亟待防堵

  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贺强则向记者表示,当下屡屡出现的高管辞职套现现象尽管给市场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但是这种现象并没有违规,也是政策所允许的。
  根据专家的分析,上市公司高管辞职套现实际上是在钻法律的空子。我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据此,一旦他们辞职,即可突破“在任职期间”的限制,使得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不再具有约束力。
  同时,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四条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而在高管辞职超过半年后,此限制即失去效力。即使半年后股价出现一些波动,这些高管们仍然可以获取丰厚利润,因为他们所持股票的成本非常低廉。
  “上市公司高管辞职套现,是一种典型的‘合规不合理’现象。”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远忠博士向记者表示。他说,这种情况的出现或许是由于上市公司高管责权利制度设计上的一个空隙,在这方面还存在着一些法律和政策层面的灰色地带,监管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堵这些漏洞。
  譬如,修改公司法,规定公司高管在职期间,在抛售股票之前的多长时间内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让中小股东为此而提前作出抉择。同时,修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延长公司高管离职后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期限,将半年期限延长至一年甚至是一年以上。这样可以加大其辞职套现的成本,更大程度上约束恶意抛售行为。  
  这方面,李永森也表示,在上市公司高管辞职套现后,可能会摇身一变,成为另一上市公司的高管,当然重回本公司就职的可能性在理论上也是存在的。所以,为规范上市公司高管辞职套现行为,对其辞职后再就职方面也须作出相应的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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