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争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额三年翻番
    2010-07-20    作者:石贝贝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为上海市加强金融服务、促进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之一,上海市昨日公布了《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送审稿)》(简称《办法》)。上海市还提出,将力争在2009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总额240余亿元的基础上,2012年达到500亿元;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基金要在现有11亿元规模基础上扩大到20亿元,重点打造10家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为主业的融资担保机构。
    所谓融资性担保,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发展,不仅是培育上海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需要,也有利于优化上海融资环境,实现上海“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的战略目标。
    《办法》明确,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符合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近三年累计净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等条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作为主发起人的企业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在经营业务方面,融资性担保公司可经营业务内容主要包括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以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还可兼营诉讼保全担保、投标及预付款担保、与担保有关的中介服务、以及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等。然而,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业务。
    为控制风险,《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本身净资产的10%;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在自有资金投资方面,其投资范围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上海市还将对属重点扶持的融资担保机构,经审核对其融资担保代偿损失按项目计算由专项资金给予20%-40%的补偿。同时,还鼓励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创新担保业务品种,积极参与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信托计划等担保,并积极研究股权及知识产权、出口退税账户、应收账款质押等反担保措施;支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合作,积极开展分保、联保等业务,分散融资担保业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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