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资金运用将有新规
    2009-12-28    作者:黄晶华    来源:国际金融报

    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拓宽,作为新《保险法》中的一大亮点一直备受关注。针对这一关注,中国保监会近日就起草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规定,保险资金运用形式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资金从事境外资金运用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中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可以投资境内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股票。但不得买入创业板股票,或者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不得利用股票投资从事内幕交易、利益输送和操纵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统计显示,在前两批创业板新股的网下有效配售中,仅有泰康人寿旗下的泰康资产管理公司动用企业年金账户参与了乐普医疗的网下配售,多数险企对创业板保持了谨慎态度。有分析指出,除发行市盈率过高等市场因素外,保监会此前一直未明确险企能否投资创业板的态度,也是险企选择观望的重要因素。
  草案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从事不动产投资,主要包括基础设施类不动产、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等。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可以从事自用物业和以控股为目的的股权投资,其中,以控股为目的的股权投资企业限于保险类企业,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非保险金融类企业;与保险业相关的公司。
  同时草案也规定,不得投资高耗能、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的不动产;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投资非金融类企业股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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