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专家为集约用地支招
应重视土地粗放经营和浪费现象 转变观念不能误解“发展”内涵
    2009-09-02    梁 杰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由中国土地学会和台湾“中国地政研究所”发起,海峡两岸多家单位参与的“2009年海峡两岸土地学术研讨会”近日在湖南长沙举行。记者在会上见到,200余位专家学者坦诚相见,亲若一家,围绕“节约集约用地及城乡统筹发展”的主题,热烈交流,深入研讨,相互学习,共享成果,并达成了多项共识。

  根本转变土地利用方式

  长期以来,为了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大陆将土地的利用、保护纳入规划和计划管理,并在完善法律政策和措施上做了大量工作。总的看,节约集约用地工作进展明显,节约集约用地的机制初步建立。
  但是,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一个长期课题,还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据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主任吴海洋介绍,目前,大陆人均耕地面积约1.39亩,又处于城市化、工业化快速发展阶段,建设用地需求大,人地矛盾尖锐;大陆农业基础设施薄弱,中低产田的比例占总耕地面积的2/3以上;全国土地利用形态破碎和零乱,田坎、道路、沟渠、坑塘面积过多,土地利用效率低;因工矿生产建设挖损和压占废弃的土地约400万公顷等等。土地整理潜力很大。
  国土资源部高咨中心土地咨询部主任潘文灿则认为,从实际情况看,按可持续发展观点,从粮食安全、经济安全角度看,我国土地利用粗放和浪费现象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首先,城镇化建设未能将农村居住用地释放出来。其次,城镇用地粗放,效率不高。第三,建设用地出现了严重的浪费和其他不经济现象。此外,农村布局分散,农村建设用地量大,利用相当粗放等。他呼吁,当前,构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机制要加大力度。
  为此,国土资源部副部长、中国土地学会理事长王世元强调,在今后更长一个时期,大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应以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为主线,在继续坚持以土地用途管制为核心的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基础上,建立健全保障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具体将构建5个体系:一是强化规划计划调控体系。切实提高规划计划调控体系对城乡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的基础保障作用。二是建立健全标准控制体系。从源头上保障城乡各项建设都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三是优化市场配置体系。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全面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率。四是规范技术支撑体系。增强科学技术对节约集约用地的支撑作用。五是出台评价考核体系。切实建立评价科学、考核严格、奖惩分明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体系,并纳入地方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观念的改变才是关键

  “海峡两岸有着共同的土地利用问题,比如耕地减少、水土流失、土壤污染、旧城改造、房价快速上涨等,台湾学界一直在研究探讨解决办法,通过这样的研讨会正好可以与大陆的专家学者交流学习。”台湾“中国地政研究所”所长林英彦如是说。
  在研讨会上,来自台湾的学者对市地重划(即土地的重新规划整理)、都市更新(即旧城改造)等问题的研究与阐述,引起了与会者的很大兴趣。
    台湾逢甲大学土地管理系教授韩乾认为,在市地重划中,城市要学会“理性地成长”。他说,“城市发展,应当先划出自然保护用地,再划出农村、农业用地,最后剩下的才是城市商业、工业用地。但是,现在我们是反其道而行之。”在韩乾看来,城市的“理性成长”就是城市土地的节约集约使用、混合使用,它是针对都市蔓延提出的对策。“其实整体而言,观念的改变与不改变才是关键。所谓观念,就是不要把‘发展’看作唯一的目标与真理。惟有土地资源与环境的保育、复健,才能使我们理性地持续成长下去。一个城市也好,一个国家也好,是没有区别的。”韩乾说。
  “都市更新”是台湾政治大学地政系教授兼总务长边泰明重点研究的课题。他说,都市更新是都市既成环境的再造,也是都市永继发展与都市竞争力提升的重要管道,然而它是一种土地产权整合与开发利益分配的过程。由于私有土地产权的细化以及权利关系的复杂,都市更新面临了产权整合效率和权利分配公平的困境。边泰明认为,要重视交易成本理论和网络理论的研究和应用,分析都市更新成本的原因,行动者网络关系以及解决的途径,并构建都市更新理论基础。

  两岸学者达成五项共识

  海峡两岸土地学术研讨会从1992年开始,连续举行了18年,采取一年在大陆一年在台湾的方式,每年两岸的专家学者都相聚在一起,进行深入交流和研讨。经过两天的研讨,两岸专家学者日前达成五项新共识:
  一是进一步强化两岸间土地学术交流。根据实际需要,在已有的交流与合作方式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学术交流活动次数,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适时举办小型研讨会或座谈会,深化共同关心的土地问题的研究与交流,共享心得和成果。
  二是根据实际需要和两岸的特长,积极创造条件,为对方土地科技人员提供专业或技能培训,促进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
  三是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两岸就共同感兴趣的课题,开展合作研究,共同建立可行有效的运行机制,确保研究活动顺利进行。
  四是充分发挥两岸相关机构和大学的优势,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开展两岸土地科技人员在职进修提供方便。
  五是共同开展法律咨询活动,为台湾在大陆企业界人士和大陆在台湾企业界人士提供土地法律和政策方面的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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