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严禁以行业自律名义"垄断"
    2009-01-08    作者:程刚    来源: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1月7日电 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保监局和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加强《反垄断法》的学习,行业自律内容不得违反《反垄断法》,不得组织联合抵制交易。
    该《通知》针对的是近年来多个地区以成立新车共保体为名,对机动车辆保险市场进行分割或分配,对个别公司的交强险或商业车险业务进行限制等现象。
    自2000年起,西安、青岛、成都、长沙、石家庄、郑州等地成立了车保中心,统一出售车险。媒体报道显示,各地车保中心在保险行业协会牵头下成立,旨在遏制车险领域存在的“高回扣”等现象。但车保中心在运作过程中,引发较大争议。一些地方的车保中心实际上变成各保险公司的联盟,串通价格,“垄断”了新车险市场;还有一些地方各保险公司互相协议分割或分配市场份额;一些地方的部分保险公司则联合起来打击竞争对手。
    保监会在《通知》中要求,具有交强险业务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按照《机动车交通月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交强险。对于经保监会批准获得交强险业务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非经保监会或保监局依法撤销或限制其交强险业务资质,任何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等不得擅自以任何理由限制其经营交强险业务。各地不得通过市场份额分割或分配的方式承保机动车辆保险。
    这份《通知》还指出,对于交强险之外的商业车险业务,要保障投保人的自主选择权。投保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自主选择投保公司和保险产品,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报批的条款费率承保。这也在事实上对2008年重庆市民状告该市保险行业协会一案作出了回应。
    2008年8月1日,被誉为“中国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当天一大早,重庆市民刘方荣就向渝中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垄断车险价格,要求该协会赔偿保险费损失1元,并承担相关费用。这是《反垄断法》实施后重庆市曝出的反垄断第一案。
    刘方荣是重庆法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拥有一辆别克君越牌小轿车。于2008年2月26日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高新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综合险2008版,共交纳保费险3282.79元。此后他发现,在重庆部分周边地区投保要比在城区便宜很多。导致这种差别的原因是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制订了《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二次修订)》和《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公约及实施细则规定,“各财产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市场指导费率”,制订了详细的实施办法及严厉的违约处罚措施等,还收取保证金以保证各保险公司严格执行。
    刘方荣认为,上述规定垄断了保险费市场价格,限制了保险公司之间的自由竞争,给投保人造成了保险费损失。而行业协会作为一个民间组织,根本无权制定市场指导费率。他认为,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的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三条和第十三条。反垄断法第三条对垄断行为做了列举,第一个就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第十三条则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目前,渝中区法院尚未就此案作出判决。据悉,全国其他大部分省市的保险协会均制订有类似的公约,此案的判决将具有标志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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