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供热市场陷入一系列“怪圈”
    2008-12-18    作者:张玥 亓树新    来源:中国青年报

卖热的说亏,买热的喊贵——供热成本仍是一笔糊涂账

    今年冬季,不少北方城市热费价格上涨。在各地相继举行的听证会上,供热企业详尽阐述了煤价上涨造成企业亏损运行、调价势在必行的理由。可消费者对涨幅有着不同的理解,认为涨幅过高,热价难以接受。“卖热的说亏,买热的喊贵”已成为供热领域的一个“怪圈”。
    在北方城市,“供热成本到底是多少”是许多居民关注供热的一个焦点,他们期待热费成本能真正透明。哈尔滨市民刘天晓说,既然“热”是商品,就必须把成本算清楚,这样才能让消费者钱花得明明白白。
    一些市民表示,供热成本不应成为无法破解的“百慕大”。而供热企业计算的成本,可信度是个未知数。例如,与发达地区相比,哈尔滨的经济发展状况尚有差距,但热费价格在全国一直处于较高水平。该省内一些城市取暖期并不比哈尔滨短,供热费用却可以比哈尔滨低,供热企业的成本计算难以让人认同。
    哈尔滨是我国最冷的省会城市,供热期长达6个月(每年10月20日开始全面供热,直到次年4月20日)。今年10月15日,在哈尔滨市召开的城市居民供热煤热价格联动听证会上,市供热协会代表全市供热企业提交的《关于城市居民供热实行煤热价格联动的申请》称,燃煤是哈尔滨市供热的主要燃料,约占供热成本的60%。现行煤价每吨约536元,比2005年制定现行热价测算时的每吨340元上涨了196元,涨幅超过了57%,不涨价,企业都面临亏损。
    哈尔滨城市供热协会副会长、哈物业供热集团锅炉供暖公司总经理程德和说,仅此一项,导致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供热成本增加10.24元。再加上水、电、人工费、材料费价格的上涨,供热成本总计增加12.22元。供热企业通过提高效率、节能降耗,可以自行消化承担10%的燃煤上涨因素,因此建议煤热价格联动标准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上涨9.22元。
    此次听证会共有33名听证代表,其中有17名消费者代表,5名经营者代表,以及来自人大、政协的代表和专家学者、相关部门代表。围绕城市居民供热实行煤热价格联动申请,听证代表陈述了各自的观点和看法,许多消费者代表认为,申请提出的9.22元的上涨幅度过高。他们表示,热价调整应充分考虑哈尔滨市的经济现状和百姓的收入水平,昂贵的热费价格会使居民难以承受。
    听证代表陈羽然说:“来之前,我在社区做了调查。一些居民说:‘涨价是大势所趋,我们也没有办法,如果涨幅过高,超过我们的承受能力,只能不交!’这样一来,恐怕会形成恶性循环。”
    综合各方面因素,经哈尔滨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由供热企业消化煤价上涨因素20%,即每平方米要消化1.78元。这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上调7.14元。居民住宅的热价,由政府财政按煤价上涨因素的15%补贴供热企业,即1.34元,然后每平方米上调5.8元,即,由现行34.55元调至40.35元,上涨16.8%。
    这个上涨幅度是历年最高的,哈尔滨市民刘先生公开表示,5.8元的涨幅让他无法接受。事实上,在制定热费价格上“企业说亏、居民喊贵”的现象一直存在,根本原因在于,热费成本到底应该是多少,谁也说不清楚。
    哈市供热协会在听证会上称,仅燃料费上涨一项,就导致每平方米供热使用面积增加成本10.24元。企业消化煤价上涨因素的10%后,建议热费上调9.22元。而哈尔滨市物价局成本调查队对哈尔滨22家区域和分散锅炉供热企业进行成本监审表明,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燃煤单位成本上涨8.92元。
    “供热企业的利润一直不透明,供热成本也是一笔糊涂账。”一位网友在网上发帖说,在计算供热成本时,应按采暖期的室外平均温度来核算耗煤量。供热企业多是按照煤的平均发热值买煤,但是计算成本时却是按照煤的最高价格计算。可现在煤价降了,热费却不降。另外,煤燃烧后的废物——炉灰渣可以制砖,热水还可以卖给浴池,这些费用都应冲抵成本。企业也应加强管理,节能降耗。

室温达标,还是觉得冷——热费涨了供热标准却未提高怎么办

    最近,哈尔滨市气温骤降,供热标准再次成为市民议论的焦点。
    根据市供热办规定,每天6时至21时的居民室温要达到18℃以上,其他时间不低于16℃。然而许多市民反映,室温即使达到18℃还是感觉很冷。
    “晚上睡觉鼻尖冰凉,有时半夜被冻醒。”家住哈市香坊区白毛小区老区11栋楼的马女士说。白天她在家需要穿棉袄,晚上睡觉要穿上厚绒衣。家人多次找到物业,但物业却称室温已经达到了政府规定的供热标准。“温度虽然达标但居民还是感觉冷,真不知道这个标准是怎么定的。”马女士无奈地说。
    和马女士有相同感受的市民不在少数。家住南岗区沙曼小区一街区2单元的孙先生告诉记者,他家温度确实达到了政府规定的18℃,可穿绒衣绒裤在屋里呆一个小时就手脚冰凉,必须穿上棉衣或活动活动,才能暖和些。孙先生呼吁,哈市应该提高室温标准,让百姓暖暖和和地过冬。
    根据哈市有关部门规定的供热标准:居民居室内6时至21时的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上,其他时间不得低于16℃。然而国家气象局发布的一项实验结果表明,当室温为18℃时,50%的人会感到冷。
    据介绍,国家《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规定,冬季室内舒适性温度应在18℃—22℃之间。国家质检总局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住宅设计规范》规定,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采暖设计温度标准为18℃。而哈尔滨执行的供热标准却是最低温度仅为16℃,供热时才不低于18℃。
    其实,供热温度最低标准应高于18℃的呼声由来已久。由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办、省建设厅2005年联合编纂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释义》一书中指出,在2004年举行的立法听证会上,特意就居民室内温度一条进行听证,结果显示,居民要求室内供热温度达到18摄氏度以上。而供热单位则表示,由于设备陈旧,尤其是间歇供热的分散锅炉很难保证全天达到18摄氏度。
    记者了解到,《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实施后,哈尔滨市供热价格2006年和2008年分别进行了两次提价,可供热标准却没有提高。
    随着城区改造和市政设施的完善,哈尔滨陈旧老化的供热设施大部分得到改造。实施集中供热工程以后,哈尔滨市依托集中供热项目和区域锅炉热源,对耗能高、污染重的分散热源实施联并网改造,逐步淘汰小锅炉,全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62%,但小锅炉每天间歇性供热的情况仍然存在,问题也就多数出现在这些小锅炉供暖上。

用多少热 收多少费——计量收费何时能实现

    目前,哈尔滨市的供暖方式主要有暖气、地热、电热膜、分户供暖和集中供暖等几种形式,而无论供热时间长短、供热温度高低,统统实行单纯的按照供热面积收取热费的方式。这使得许多市民大为苦恼,为什么用热就不能像用水、用电那样,想用多少自己说了算呢?
    “用多用少一个样,不用热也要交费!”杜先生每年都要去南方过冬。然而,自己却仍然要为即将空置的住房交纳热费,这让老人为自己花的“冤枉钱”愤愤不平。
    杜先生说,既然热是商品就应该具备商品的属性,不管给居民供多少热,都按全价收费,显然不符合商品的特性。应该像使用水、电、煤气一样显示出使用量来,并可以进行有效控制。这样既节能,百姓又省钱。
    几年前,哈尔滨市对分户供暖的用户可以申请“报停”。也就是在供暖期开始前的一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供热公司在确认没有陈欠的情况下,允许用户交纳一定比例的热费就可以停止供热。但杜先生所在的楼房还没有进行分户供暖改造,所以无法申请停热。
    在哈尔滨市,有相当一部分分散小锅炉冬季只能间断供热,居民室内忽冷忽热,温度甚至不达标,无法像集中供热区域内的居民那样24小时享受温暖,但这些用户却要和全天供热用户一样交费。他们认为,应该根据不同的供热形式,制定不同的价格。
    道里区新华小区是小锅炉供热,居民朱先生说,每年供热情况都不理想。冬天一天只供热两三小时,阴面的屋子非常冷。“我们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希望能并入集中供热管网,但还没得到批准。”
    香坊区杨先生说:“我们小区用小锅炉供热,不能连续供热,室内温度经常不达标。但居民却要和集中供热用户交一样的热费,不合理。”
    哈尔滨市规定,供热期内,热电联产、区域锅炉要采取连续供热方式,不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分散锅炉要延长供热时间,确保每日6时至21时居民居室内温度要达到18℃以上,其他时间不低于16℃。
    然而,一些供热企业为了节约成本,有的在规定的供暖期限上“想办法”——晚供热、早停热;也有的在每天供热时缩短供热时间,或减少供热次数。哈尔滨市抚顺大厦的用户发现,今年的供热不如往年好,原来物业公司自己规定,在12月之前,每天只给居民家里早晚供热两次,而且每次供热时间也只有三四个小时。为此,居民提出了少缴热费的要求,但收费时,物业公司一分也没有少收。
    哈市南岗区大众新城小区部分居民家10月29日才开栓供暖,居民要求供热公司退还9天的供暖费。据小区215栋6单元的一位住户介绍,自10月20日开栓起,他家的暖气一直就没热过。10月25日检修人员来了,说是因为上水管没打开,打开后就能热了。可是,打开后暖气仍不见热,直到10月29日才热起来。“这种情况,供暖公司是否应该退还9天的供暖费?‘热’已经是一种商品,我们没享受到这种商品,就不该花这笔钱。”
    随着热费价格的上涨及居民维权意识的增加,用热计量问题越来越成为市民关心的热点。据了解,目前哈尔滨市在热费收缴方式上尚未实现计量收费。居民热费的收缴无法真正反映居民用热的多少,也使得收费的公正性遭到了一些居民的质疑。许多热用户认为,分户计量并不是一项科技含量较高的工程,如果能给每家热用户安装上供热取暖的计量表,每年的热费就不再是一笔“糊涂账”了。

只有三成,签合同——剩下七成居民怎么维权

    每年进入供暖期后,涉及供热质量的投诉就没完没了。“热费早就交了,但家里却始终没有热气,我要求退费。”“室温不达标,多次找供热部门,但就是解决不了。”今冬供热期到来之后,作为供热纠纷的解决部门——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的咨询电话响个不停,但绝大多数的居民维权要求却难以实现。原因是,供热单位与居民间没有签订供热合同,居民申请仲裁维权难有依据。
    2006年9月,哈尔滨市供热办发出通知,要求各供热企业、供热单位按《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逐户签订《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也称供热合同)。今年10月,哈尔滨市政府又下发方案,紧急督促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应签订供用热合同。
    但很多居民都把钱直接交给物业公司或供热企业,却没与其签订供用热合同。有关部门的数据显示,哈尔滨市推行供热合同制度3年,供需双方真正签订合同的,每年只在30%左右。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介绍说,签订供热合同,是对供热单位与居民双方权益的保护。如果享受不到热,市民可依此维权;而对于供热部门,发现居民欠费,也可讨回。
    哈尔滨市2006年首次引入仲裁机制解决供热纠纷,受理情况却不尽人意。截至目前,近百个供热纠纷投诉中,真正可以维权的也就三成左右。
    家住哈尔滨市抚顺街的陈女士,前段时间因供热不好,与物业公司交涉了几次才达到供热标准。前几天在交热费时,她要求与对方签订供热合同,但没想到竟被拒绝。负责收取热费的物业工作人员表示:“没有供热合同,从来没有签过合同,也很少有居民索要合同的。”
    哈尔滨市松北世纪花园小区居民高先生也向记者反映,“我们小区倒是签了供热合同,而且一直签到了2010年。但今年热费提高了,我要求供热单位重新签订合同,却被拒绝。”
    记者走访热费收费点发现,大部分供热单位并不主动签订合同。一家供热单位负责人私下透露说:“新建的小区管网设备新,如果锅炉没问题,温度还可达标。但也难免有出问题的时候,比如为了效益,在供暖末期肯定提早停热几天;而如果是老房子、旧居民楼,那就更不能签合同了,不论怎么烧都会出现难达标的情况。如果签订了合同,对方肯定会起诉和申请仲裁维权,那样我们供热单位就要给用户赔钱,承担合同中规定的责任。虽然我们合同文本在手,一般还是抵制签合同的。”
    该负责人还表示,也有供热单位主动签合同,居民不愿意签的。因为有的供热合同中约定了费用交纳时间和时限,一些居民只交了当年费用,而往年欠费。同时,一些小区供热一直很好,居民也就主动放弃了签合同。
    高盛律师集团律师李滨提醒说,市场经济条件下,“热”是商品,供热质量好坏,在供热合同签订时就已经约定生效。居民要想维护自己的权益,必须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合同,对供热期间的室温、热费交纳办法、违反合同后的赔偿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72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给用户适当补偿。
    然而多数市民在接爱采访时表示,不签订供热合同的责任在于供热企业。“只有交了费才能签合同,不交费人家也不跟你签啊!”一位居民表示,政府虽然有规定必须签,但是却对不签订合同的企业缺少处罚措施,甚至对供热不达标企业也没有强制性办法。
    今年10月出台的《哈尔滨市供热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供热单位须按其供热规模向供热所在市、区(县、市)供热主管部门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用于事前质押、事后结算。对因供热单位出现停热或弃管现象,市、区政府组织临时接管的,因供热单位延期供热或提前停热,对热用户拒不履行赔付的,所发生的费用从其交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支付。
    可据记者了解,供热质量保证金交纳并不理想。主要原因是,供热管理部门对供热单位没有强制性约束办法。目前,惟一能对供热单位进行制约的手段就是票据。哈尔滨市决定,今年供热单位去税务部门领取发票之前,必须出具供热办提供的供热许可证。而此前,供热企业使用的票据都是财政部门下发的,由于一些供热单位还可以使用去年的财政票据,很多单位利用这些票据进行热费收缴,因此,先登记、后领发票的政策对这些单位不管用。

钱一次性收齐,供热质量没保障——分期付款能否行得通

    哈尔滨市西开源小区居民住了7年冷屋子,今年终于把供热企业炒掉了。多年来,该小区供热形成了“恶性循环”:供热企业服务不好,居民下一年就拒交供热费;居民不交供热费,供热企业就原料储备不足,维修资金短缺,就不好好烧或烧不好。
    这种例子不在少数。一边是供暖单位面临的收费难问题,另一边则是居民担心交费后保证不了供暖质量。一些市民建议,热费收缴,也应该可以分期付款。这样,可化解服务单位和居民双方的矛盾,又增加了缴费的灵活性。
    退休教师吴女士认为,哈尔滨每年供暖期大约6个月,可一些供暖单位却要求市民,在供暖期最初就全额交齐热费,这属于预期消费。市民作为消费者,还没看清或者没有认同整个商品质量的前提下,就一次性付款,当“热”这一商品质量出现问题时,又不能要求退货,更无法索赔,明显是不公平的。
    对于如何“分期付款”和怎样付款法,市民张先生也有建议:可以先缴40%的供热费,如果感觉供热质量不错,再缴纳30%。到供暖结束后,如果供热质量全部达标,剩余的30%可以全部缴上;如果出现了暖气不热的情况,须经供热方和居民共同鉴定,从30%的余款中扣除。
    哈尔滨市物业供暖集团工作人员认为,虽然哈尔滨的热费今年涨价了,但是煤炭的价格也涨了很多。如果分期交纳热费,供热公司工作难度将加大。热费收不上来直接影响到供暖的效果,因为资金不足就无法签定大量购煤协议。
    黑龙江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马骥教授认为,热是一种商品,买卖双方都应该遵循市场经济中的公平交易原则。他认为,一些市民提出分期付款的想法不无道理。为什么少数供热企业收完钱,却不能保证供热质量呢?那就是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制约机制。“买衣服能看款式,买房子在首付前至少还能看到个沙盘呢,供热企业凭什么没让市民感受到热呼气就开始全额收费呢?”
    他建议,在执行分期付款之前,应该请供暖单位和市民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参与,制定一个规范双方权利义务的法规,把双方的责、权、利都加以规范——双方都按章办事,大家都有益处。
    目前,该市个别企业只对困难职工开辟了“分期付款”渠道。近日,香坊粮库下岗工孙丽日前与市热力公司签订了“分期付款”协议书,可以安心享受“暖屋子”了。据了解,在该市的南岗、动力、香坊热网范围内,一些缴费确有困难的用户,也享受到了市热力公司制订的热费可以“分期付款”的优惠政策。
    据市热力公司负责人介绍,对于缴费情况好的用户,公司要求开栓前要一次收齐热费;对于热费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用户,公司与他们签订还款计划,可分期缴纳,但开栓前交费的比例不得低于70%。
    但愿,这样的政策能惠及更多的人。也但愿有更多的人,能够舒舒心心地花钱买热,暖暖和和地过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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