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员辞职遭拒 状告原单位索赔
    2008-12-17    作者:何春中    来源:中国青年报

    今天(12月16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39岁的飞行员郭文杰坐在原告席上,看上去忧心忡忡。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除了偶尔回答法官的发问外,郭文杰几乎一言未发,任由坐在他旁边的两名代理律师与他的“东家”——同时也是被告的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校验中心对簿公堂。
    此前,因自己申请辞职遭单位拒绝,郭文杰将自己所在的工作单位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校验中心(以下称民航校验中心)告上仲裁机构。今年8月,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裁决民航校验中心为郭文杰办理辞职手续,同时裁决郭文杰支付单位培训费人民币25218元和美元34795.8元。
    郭文杰不服该裁决,于今年9月2日向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

飞行员起诉单位:12年未签合同、飞行员休息和疗养权利不保

    在12月16日的庭审中,郭文杰诉称,1996年9月,他从通用航空公司太原飞行大队调入中国民航飞行校验中心工作,12年间对工作倾注了极大的热情,飞行近3700小时,并多次获得原中国民航总局、原中国民航总局交通管委会颁发的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等称号。
    在做飞行员的12年里,民航校验中心从未与他签订过劳动合同,而该中心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则是“出于飞行安全的考虑”。除违法不签订劳动合同外,单位还存在着侵犯其疗养、休假权利的行为。
    据郭文杰介绍,根据相关规定,空勤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为期25到30天的健康疗养。然而,12年间他只疗养过一次,且时间仅为15天。依据原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的相关规定,在任何连续的7个日历日内,被安排一次或一次以上执勤期的机组成员,应安排一个至少连续48小时的休息期。但他所在单位民航校验中心则自行规定飞行员每天均可安排飞行任务。
    对此,郭文杰解释说,由于空勤人员的工作环境是高空,对身体健康有一定的影响,同时飞行员岗位又对身体有严格的要求,因此才规定了相关疗养、休假制度。而民航校验中心的行为则严重侵犯了飞行员健康疗养和休假的权利,未能为飞行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
    为此,今年3月26日,郭文杰提出辞职,民航校验中心未同意其辞职申请。
    郭文杰称,其后其劳动人事档案等相关手续被民航校验中心扣留。因辞职后单位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的移交,使他无法另谋工作并取得生活来源。
    庭审中,郭文杰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他与民航校验中心的劳动关系,为其办理辞职手续、劳动人事档案、空勤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社会保险手册、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公务护照等相关手续的移交;民航校验中心支付他因未按规定安排疗养休假所应给付的加班费及赔偿金414109.2元,因自费疗养所应承担的疗养费用23万元,经济补偿金216056.88元;无需支付仲裁裁决所确定的培训费用25218元和34795.8美元;民航校验中心赔偿他自2008年4月25日至为他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及将全部档案移交完成之日止的工资损失,按人民币每月18004.74元计算。民航校验中心承担诉讼费用。

单位起诉飞行员:拒绝辞职申请

    在郭文杰向法院提起诉讼6天后,即今年9月8日,民航校验中心也因不服仲裁裁决,将郭文杰告上朝阳法院。该中心表示,不同意办理郭文杰的辞职手续,且认可仲裁裁决确定的补偿数额。
    在今天的庭审中,该中心称,飞行员的缺乏是中国目前的国情,在这种情况下,该中心一方面尽可能科学安排好现有飞行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另一方面也在积极扩大机队规模以满足发展需要。但是,出于完成飞行校验任务、保障飞行安全的考虑,人员流动要有序进行,因此表示暂不同意郭文杰的辞职申请。
    对未签订劳动合同一事,民航校验中心表示,今年1月,该中心曾要求与郭文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郭文杰未签。单位对于郭文杰在工作上的安排是妥当的,同时还积极为其解决了生活上的困难,“包括将郭文杰的爱人调到北京工作”。
    民航校验中心的代理律师当庭表示,本案是人事聘用法律关系,而不是劳动纠纷。“我单位没有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和违反约定的情况发生,郭文杰提出的疗养休假和加班问题根本不存在。对方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申请疗养休假我们没有批复,也没有证据证明我们没有支付加班费。”
    民航校验中心还认为,该单位是国有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能是为全国民航系统包括航线机场安全进行校验,不是企业单位,所以和一般企业性质不一样。由于单位的特殊性和唯一性,故导致人员不能随意进出,都要经过严格审批才行。
    “我们培养一个成熟飞行员大概要5年时间,现在我单位严重缺人,如果成熟飞行员随意流动,会影响整个民航系统的安全性。故我单位不同意其辞职是合理合法的,也是维护国家利益的一种体现。”
    对于飞行员辞职引发的赔偿费用问题,民航校验中心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相关文件,明确要求涉及民用航空系统飞行人员解除合同的,因关系民航飞行安全和国有资产保护,要严格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五部委《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办理。“五部委《意见》明确了走一个飞行人员的赔偿标准是70万~210万元,70万是初始培训费,每年递增20%,按10年计算,要赔偿210万元。这与劳动合同规定的培训费是不一样的。”

飞行员流动期待规范性文件

    庭审结束后,郭文杰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在民航校中心工作期间,单位曾有2名飞行员离职,并调到其他航空公司,并未遭到这么大的“阻力”。
    民航校验中心代理律师则表示,郭文杰在原单位参加的培训费,郭文杰说国家已经支付了,原单位是国有事业单位,民航校验中心也是国有事业单位。“国有事业单位之间人员调动我们是不用花费用的,初始培训费就转移到我们单位来管理,这部分财产是国有资产。其现在提出辞职给国家造成了损失,这个损失我们是替国家在主张,国家不能白白培养一个人。不能说不干就不干了。”
    “根据我们提供的证据,我单位在2004年从东方航空公司接收一个飞行员孙勇(音),我单位就向东方航空公司支付了培训费100万元。所以,飞行员的流动会给我们单位和国家造成实在的损失,故我们主张的费用是合理合法的。”民航校验中心的代理律师称。
    飞行员流动问题是我国经济发展、航空运输业放开之后的产物,由于飞行员流动引发的诉讼近年来也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据中国民航局测算,“十一五”期间我国航空运输年均增长保持在14%左右,为国民经济增长的1.5倍左右,机队年增长达到100~150架,到2010年将达到1400~ 1500架,2020年将达到3000架。
    与此同时,民航业改革使得一些民营航空公司“白手起家”,国内航空业对飞行人才的需求急剧膨胀。
    资料统计显示,“十一五”期间民航业需增加飞行员9100人、机务人员25000人、空管人员3200人。但受教学资源、体制等多方面限制,飞行员培养数量难有大的突破,飞行员供给严重不足。尤其是培训周期长、经验丰富的飞行员匮乏,更成为制约中国民航运输业未来发展的重要因素。
    由此,引发一些民营航空公司到处挖人,并引发了飞行员与用人单位对簿公堂,飞行员流动陷入无序状态。
    有关业内人士表示,由于飞行员流动涉及民航飞行安全和国有资产保护,飞行员辞职时,往往航空公司不肯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方面会导致飞行员诉请解除劳动合同,而航空公司则要求法院维持劳动关系;但另一方面,航空公司又要求飞行员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和承担培训费。这本身就是一对矛盾的诉讼。就目前的规范性文件来看,还不足以规范飞行员的正常流动,期待相关部门能够针对飞行员的特殊性,制定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
    本报北京12月1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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