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密切关注商业银行操作风险
    2008-04-18    作者:王光平    来源:中国证券报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日益受到监管层及商业银行自身的重视。在昨日(4月17日)举行的“第四届中国金融风险经理论坛”上,与会专家认为,要不断探索,积极完善操作风险相关防范措施。

日益受到重视

  由于巴林银行等公司的倒闭,操作风险十余年来受到有关国际组织的持续关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操作风险管理》、《新资本协议》等多个文件,对操作风险作出相关规定。中国银监会于2007年6月发布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提供了与国际标准相匹配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指引》也于近日第二次征求意见,力争把资本计量与审慎监管更好地结合起来。“操作风险多以案件形式表现出来,应该加以关注。”中国银监会国际部邵长毅说。
  上海银监局局长阎庆民在给论坛提交的书面材料中指出,要重视银行业务流程、IT领域、交易系统、外包业务、案件防控方面的操作风险,“要设计清晰、合理、规范的内部流程,实行有效的授权管理,并进行持续的合规评价和改进,从制度上防范操作风险。”
  招商证券高级经理韩帅认为,操作风险应当与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同等对待,并倾向于在企业范围内将三大风险合并考虑。特华博士后工作站金融学博士后刘明彦也指出,法国兴业银行欺诈交易案中,操作风险分析的内控系统值得反思,“对法兴内控系统的调查应监测交易员的名义仓位,而不仅监测其净仓位,因为后者只揭示了部分市场风险;监测现金流向,包括保证金追缴、付款、原始保证金等;遵守前台、中台、后台隔离原则,避免三者之间的相互交叉。” 

完善操作风险监控

  阎庆民认为,操作风险本身的复杂性、变化性和多样性,需要既结合国际银行业的良好标准,又要充分考量我国的实际情况,不断地进行探索和实践。要考量“人”的因素,防止道德风险;强化董事会和高管层对操作风险的管理职责;做好操作风险的定量分析,迎接新资本协议对操作风险量化资本要求的挑战;“操作风险的控制层面上,要研究探索如何做到不仅有效防范基层网点的操作风险,也做到有效防范关注总部层面的操作风险。” 
  中国银行稽核部内控总稽核周玮认为,可以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的管理理念,将两种要求与方法合二为一,通过风险评估和内控评价,对流程和环节进行梳理,从而解决高级计量法采集数据的问题,并实现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统一。  
  “防止内部欺诈是内部控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刘明彦建议加强金融机构的内控程序,金融机构在监测市场交易的相关各方时应更加系统化,“应当给予柜台衍生品更为密切的关注,尤其是合约的期限,对此应当尽可能使用集团制定的标准化合约。”根据新巴塞尔协议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银行资本应当覆盖所承担的操作风险。银行业和金融监管委员会关于内部控制的规定应当补充操作风险的定性规定,从而要求所有金融机构对操作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完整的记录,包括对每个部门、业务线的风险操作、风险描述和对公司管理层及监管层的报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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