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谁动了你的银行卡密码
    2008-02-15    作者:李方    来源:市场报

    银行卡给人们带来了许多便利,但同时,一些居心不良的人也觊觎着他人银行卡内的钱财,其中关键的一把钥匙就是银行卡的密码。《市场报》记者为此采访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从该院审理的涉及银行卡存款被盗案例来看,不少问题就出在用户对银行卡密码的保管太大意上。因此,法官提醒人们:在享受金融便利的同时,别忘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密码。

相关案例

    案例1:密码不设防给他人以可乘之机
    外地来京人员晓安(化名)与其他3名外地人合租一处房屋,不设防的他曾经与这3人一起在银行ATM机上取过款。2007年2月14日,晓安在购物时,突然发现自己钱包内的两张银行卡不见了。回到宿舍后,他却发现银行卡在他的床头枕边。警觉的他马上进行了查询,得知自己的邮政储蓄卡、兴业银行卡中的数千元已被盗。
    警察根据银行监控录像确认,盗窃者是与晓安同宿舍的河北人田某。在公安局里,田某很快就交代了:为回家过年,手里没钱的他打起了同宿舍人的主意。趁别人睡觉时,他偷了晓安的两张卡,并盗窃了卡里的钱共8000元。丰台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晓安告诉警察:“我平时与田某不分彼此。”对密码的泄露,他无奈地说:“我也说不清都有谁知道我的密码,与我同宿舍的人都和我一起取过钱。”正是他对隐私的不设防,才给了他人可乘之机。

    案例2:银行修改信用卡密码程序太简单
    2006年7月的一天,晓勇(化名)邀同事赵某来家玩。晓勇洗澡时,赵某看到晓勇电脑桌上有一张银行透支卡,想着自己欠别人钱无法偿还,便伸出了手。他和晓勇是同时办的透支卡,他想用晓勇家的固定电话给银行打电话申办卡的新密码,银行更会相信他。于是,他用晓勇家的电话向银行提出申请办理透支卡的新密码。
    被逮捕后,赵某告诉警察,银行仅让他念了一下卡号,并问了一下“把新密码邮寄到什么地方”,过了三四天,他就收到了银行寄来的新密码。他用这张卡提款、消费了3000余元。后来,他投案自首,并主动偿还了盗窃晓勇的钱。
    丰台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赵某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3:银行卡背面密码泄露天机
    四川人晓明(化名)认识了在北京打零工的河南上蔡人李某,投缘的两人合租了一间平房,还共用一个衣柜。2006年12月,李某在衣柜里找衣服时,发现了晓明的一张银行卡,卡的背面写着6位数字,李某猜想这大概是银行卡密码。正发愁手头没钱的李某在银行ATM机上试着输入卡背面的6位数字后,居然取出了钱。他在7天内反复取了三四次钱,共计11500元。每次取完钱后,李某再把卡放回原处,粗心的晓明竟然没发现过。后来,晓明到银行存款时才发现卡里的钱已经不翼而飞。
    糊涂的晓明报警时还对警察说:“我没丢过卡,也没有告诉过任何人卡的密码,卡里的钱怎么就没了呢?”他忘了,正是他随手写在银行卡背后的密码泄露了天机,本来是提示自己的,不料却给小偷提了醒。
    李某被丰台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案例4:轻信网友恋人被骗说出密码
    正在上大学的19岁女孩晓芳(化名),通过上网QQ聊天时认识了20岁的甘肃西峰市人张某,两人成为恋人。2007年1月,晓芳放寒假后到北京来找张某游玩,俩人花光了身上所有的钱。当得知晓芳是背着父母来京时,张某便起了歹意。他要到晓芳家里电话,以她男朋友的身份给晓芳父母打电话说:你女儿被传销公司骗了,并被扣押起来,你们汇1万元到她的银行卡里,我去赎人。在此之前,张某以告诉了晓芳自己的银行卡密码为由,要求晓芳说出她的银行卡密码。被蒙在鼓里的晓芳对张某说出了自己的银行卡密码。
    张某趁晓芳不注意,从晓芳包里拿出她的银行卡,并到银行取出了晓芳家人汇来的近6000元。
    在法庭上,张某对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予以否认。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提出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与本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丰台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据审理多起此类案件的法官介绍,法律规定,只要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就构成了盗窃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银行卡并使用的行为既侵害了国家相关的金融管理秩序又侵害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对盗窃者来说,他们盗窃他人银行卡并使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对受害人来说,银行卡是一种特定的财产表现形式,在大多数情况下,因为盗窃者是秘密窃取,所以银行卡所有权人往往是受害后才发现自己的损失。但这种情况也不是防不胜防,所有权人只要注意保管好自己银行卡的开启钥匙,即银行卡密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法官提示

    在上述案例中,持卡人其实只要有隐私和防范意识,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是可以避免被盗的。因此,法官提醒广大持卡人:
    一、有个性地设置密码。持卡人一般设置密码时都使用自己的生日、家庭或单位电话、车牌号码等易记的数字,这让了解自己的人很容易猜出银行卡密码;还有人使用666、888或123456等更直接、更好记的数字,极易被犯罪分子破解,给自己带来麻烦。
    二、持卡人要有保护好自己银行卡账号和密码的防范意识。在任何时候和情况下,不要将个人密码告诉别人;也不要相信任何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电话方式索要卡号和密码的行为;更不要将密码书写于与卡在一起的纸张或者卡的背面。
    三、及时修改自己的银行卡初始密码。领工资卡等银行卡时,要当场检查密码信封,如信封被打开过则应立即换卡;如养成定期修改密码的习惯更好。
    四、不要把银行卡和自己的身份证放在一起,一是以防他人推测出密码,二是以防消磁。
    五、在ATM机上操作时要注意:不要随意丢弃ATM机出具的回单;操作ATM机时应注意是否有不法分子私装的摄像头等多余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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