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节收入差距:新亮点 新期盼
    2007-12-24        来源:《人民日报》2007-12-24 第13版

    政策亮点·财政
    12月19日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强调,今后要充分发挥财政的分配职能作用,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包括实施支农惠农财税政策,加大“三农”投入;落实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东中西部地区收入差距;支持稳步建立劳动密集型行业工资支付保障机制;逐步提高扶贫标准。
    贾康(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
    财政要发挥主要作用
    政府对收入差距调节的最主要手段,便是财政手段。财政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分配,除税收外,还通过补贴和转移支付支出来实现。
    其中对部分社会成员的转移支付支出,主要包括对低收入者的救济支出、扶贫支出、社会保障如失业、养老、医疗保险、基本住房等支出;特定的财政补贴包括对种粮农民的“直补”、对低收入家庭子女的助学金支出等。这些支出主要是把来自较富裕阶层社会成员的税收收入,转而用于改善低收入阶层居民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居民及其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方面,以提高或维持其实际收入、福利水平和基本的发展条件。这种支出对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维护社会安定和谐是非常重要的。目前,财政用于基本民生保障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系列改革和创新工作正在展开,今后还应进一步加以完善并形成制度。

    政策亮点·工资
    2006年全国有29 个省区市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今年又已经有17个省区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明确,明年将继续合理调整并严格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完善调整机制。
    邱小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
    促进一般竞争性行业职工工资水平增长
    工资作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只要劳动者付出了劳动,为企业发展作出了贡献,按照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就有望增加工资。目前我们促进职工工资增长的着力点是提高一般竞争性的行业,即非垄断行业企业普通职工的工资水平。
    国家将采取多项措施以提高职工工资收入。其一,指导督促各地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有恩格尔系数法和比重法,与此同时,还可参考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目前我国所有的省区市都做到了“两年内至少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今后将继续完善最低工资制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其二,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这是促进职工工资正常增长的重要手段。今后应重点在非公有制企业集中的地区,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使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覆盖范围逐步扩大。
    其三,建立和完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发挥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作用。

    政策亮点·税收
    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内资企业发生的全部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而之前内资企业只能相应扣除计税工资部分。
    高培勇(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是方向
    税收在收入差距的调节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明年起,新法允许内资企业在税前扣除包括福利在内的全部实际工资,这将鼓励企业拿出更多的资金用于改善职工福利,提高收入水平。
    现行税制的格局以间接税为主体,但直接税具有更大的收入调节作用。目前纳入直接税体系的,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共有11个: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这种办法缺乏综合所得概念基础上实现的调节,是不全面的。比如,甲乙两人的收入比较,甲的工薪所得比乙多,乙的劳务报酬所得比甲多,乙没有财产租赁所得而甲有,乙有股息所得而甲没有,将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与之对接,就甲乙的不同类别所得分别征税,其调节作用很有限。因此,让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多纳税并以此调节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就要实行综合所得税制——以个人申报为基础,将其所有的所得综合在一起,一并计税。这既是各国个人所得税制历史演变的轨迹,也应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方向。
    此外,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调节收入差距,应当陆续开征物业税等属于财产税系列的税种,从而建立起从收入、消费、财产等各个环节全方位调节贫富差距的现代税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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