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首次全国性听证会意犹未尽
    2007-12-17    作者:程刚    来源:中国青年报

    12月14日下午,备受公众瞩目的交强险费率调整听证会在京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22名听证代表,就如何调整交强险费率和有关保险条款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一年前开始实施的交强险制度,一直饱受舆论批评。与商业第三者险比起来,交强险显得既“昂贵”,保障额度又低,保险条款也不够公平。今年11月27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代表会员公司提交《关于上报交强险费率方案的请示》,保监会决定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对方案的意见。
    这是我国金融行业第一次全国性的听证会。听证会现场讨论热烈,原定3个小时的会议持续了将近5个小时。
    “虽然是场迟到的听证会,但保监会能顺应民意,为公众提供一个表达意见的机会,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刘家辉律师说。自今年3月以来,刘家辉就一直呼吁改革不公平的交强险制度,并向保监会提出申请要求召开听证会。此前,银行跨行查询收费等一系列收费或者涨价决策,尽管也遭遇舆论铺天盖地的批评,但均未召开类似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希望决策部门把好事办得更好”

    12月14日傍晚,长达5个小时的听证会结束之后,走出会议室的很多听证代表仍然心存遗憾。
    按照听证程序,在各方利益代表做完听证陈述以后,提出听证方案的申请人代表回答听证代表的疑问。这一程序类似法庭上的质证程序,有助于听证机关和听证代表详细了解方案形成的依据和理由,并公诸于众,交付公众讨论。
    社会公众代表任世杰对主持人频繁提醒自己注意发言时间非常不满。他注意到,听证会的前半部分,主持人是保监会的官员,但后半场主持人换成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副总裁王和。
    他观察到,在投保人代表、社会公众代表、专家代表发言的时候,主持人不断地提醒注意时间。“我讲完只用了2分钟时间,远不到规定的5分钟,他还是在不断地提醒。而到了后面申请人答疑的时候,王和却说回答问题没有时间限制,这对听众代表来说很不公平。”任世杰说。
    作为收集各方利益群体意见的一种手段,听证会的意义不仅在于各方代表表达其意见,更重要的是就涉及公众利益的问题进行充分博弈。李宗品等多位代表对答疑程序的设计颇为失望。
    李宗品表示,申请人代表(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代表)回答疑问的时间安排“太短”。“他们在回答疑问的时候,谈技术性的东西多,比如保险公司是如何运营的,财务和细节等,但对我们提的比较尖锐的问题,没有给予正面回答。”
    李宗品所说的尖锐问题里即包括首份交强险年报的真实性。此前舆论普遍质疑保险公司“做高”了交强险经营的成本,掩盖了实际赢利数字,使得财务报表看起来更接近“不赢不亏”。
    作为律师,童朋方格外关心听证会的程序设置是否公平。“从发布听证会公告,到报名申请和召开听证会,中间留出的时间太仓促,导致这次听证会在代表的产生和准备方面有欠缺。”他说。从保监会发布召开听证会的公告起,到报名截止,中间间隔两天半时间。
    “听证代表产生的方式是怎么来的?投保人的代表为什么这样定?社会代表为什么如此定?专家代表怎么出来的?交管部门和医疗卫生部门为什么没有代表来参加?”听证会上,来自浙江的李建峰就听证代表的遴选办法提出了一系列疑问。
    尽管听证会存有诸多瑕疵,但代表们仍然对保监会的“创举”评价颇高。“无论如何,在这样一个事关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的政策制定上,保监会能倾听各方的意见,我们非常高兴。”中国道路交通运输协会秘书长王丽梅说。
    多年来,在改革滞后的金融领域,公众在很多涉及自身利益的政策制定上缺乏表达意见的渠道。“不过,我们希望决策部门能把好事办得更好。”王丽梅说。

多数听证代表建议交强险再降价

    与近年来的很多“涨价”听证会不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提交的是一份“降价”方案。
    听证会上,虽然几乎所有代表都对“降低保费、提高保额”表示欢迎,但很多听证代表对这份降价方案的细节并不“买账”。多数代表认为,交强险制度完全可以设计得更科学一些,以进一步降低保费,提高保额。
    包括魏文涛在内的多位代表都认为,应该把财产损失赔偿从交强险中剔除出去,或者大幅降低财产损失赔偿的限额。持这种意见的代表认为,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司机居然要赔偿有责任司机的财产损失,不合乎民法原则。更重要的是,这大大加大了保险公司的运行成本,也直接推高了保费水平。
    不过,把财产损失赔偿从交强险中剔除出去涉及修改立法。很多代表建议,在法律作出修改之前,应该大幅降低财产损失赔偿的限额,为进一步调低保费和提高保障限额腾出空间。
    中国道路运输协会秘书长王丽梅代表认为,调整后的费率仍然过高。以一辆10吨单车为例,投保3000元商业三者险,可取得保障20万至30万元,但是按听证方案,这辆车以4480元保费取得保障仅12万元,而且保障程度不及商业三者险,差距悬殊。
    王丽梅指出,保险公司的交强险经营成本也高得不合理。如果保险公司压缩过高的交强险成本,仍然有进一步调低费率、让利于民的空间。
    不过,来自汽运公司的投保人刘旭升也提醒,交强险提高保额也需要一个合适的度,并非越高越好。过高的保额会促生“碰瓷”等现象大量出现。
    保险行业代表承认,按目前方案,有助于降低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比如,无责赔偿比例从目前的20%降至10%,这一调整预计降低保险行业赔付成本为2%至3%。
    不过,保险行业代表也指出,根据测算,今年7月1日推出的费率浮动办法已经导致交强险实际的费率水平逐年下降,预计每年下降的幅度会增加约5%。到2009年目前投保人当中预计将会有69%的客户会享受到30%的费率优惠。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费率调整项目组精算专家陈东辉说,即便按照听证方案实施,保险行业也将面临较大的经营压力,甚至在承保方面可能会出现一定的亏损。按听证方案,“预计这种赔付成本上升的幅度在15%至20%”。

代表质疑财务报告真实性

    听证会上,包括注册会计师陈胜华在内的多位代表,对此前公布的首份交强险财务报告再次提出质疑。
    今年11月30日,保监会公布了交强险首份年报。舆论将这份引发公众更多疑问的年报评论为“一本糊涂账”。根据这份年报,按照国内会计准则核算,交强险出现账目亏损39亿元。
    陈胜华注意到,某家保险公司财务报告中,交强险专属费用中人力成本是零,但分摊的公共费用却高达5000万元。“一个专门做交强险的人都没有,为什么要分摊5000多万元的费用?如果保险公司一个员工既做商业险,又做交强险,他一个月有多少时间是放在交强险上?”他质疑说。
    保险行业协会一位代表表示,“交强险披露已经达到了会计准则的最低要求”。“交强险带有公益性和强制性,怎么能只达到最低要求呢?应该是达到公众满意的程度才对。老百姓不能不明不白地埋单。”陈胜华认为。
    让这位会计专业人士耿耿于怀的是,由于答疑时间太短,保险行业协会代表并未对他的种种疑问给予正面回应。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处副主任陈剑也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表示怀疑。“由于提供的数据总的来说是总体数据,缺乏详细的资料,也很难弄清楚。我们建议在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聘请独立的注册会计师,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情况进行外部审计。”陈剑说。
    多数代表都认为交强险财务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够详尽,尤其是交强险经营费用偏高、不够透明。一些代表认为,监管机构应在增加透明度、维护消费者知情权等方面做进一步努力,防止带有强制性的交强险成为利益集团获取暴利的手段。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费率调整项目组成员邢环表示,目前出具的报表是遵循会计准则对于财务报表披露的要求进行披露的。所有这些公司的报表都已经满足了会计准则对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随着将来交强险财务信息披露的进一步细化,相信财务报告列支会让大家更满意。”
    有代表建议,应加强事先预算化的管理,由有关专家组成独立的预算管理委员会,对各个保险公司将要发生的交强险的费用进行明细化的预算控制,这样才能保证事后审计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保险条款应该更人性化

    设计交强险制度的初衷,是为道路上容易受到伤害的行人提供紧急救助和人身保障。听证会上,多位代表呼吁交强险保险条款应该回到这一初衷上来。
    从事汽运工作22年的刘旭升认为,应该把财产损失赔偿从交强险中剔除出去,只负责人身的救治和赔偿。此举可提高对行人人身的保障额度。
    包括刘旭升在内的一些代表则建议,应该将死亡伤残赔偿和医疗费用赔偿合二为一,一次性支付,有效保证受伤行人得到及时救治。“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比较大,受伤部位多数时候都是头部或者胸部,医疗费用动辄好几万元。8000元的医疗赔偿限额显然不够用。”刘旭升说。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副主任陈剑建议应尽早推出救助基金。很多交通事故中,由于肇事逃逸,导致受伤害行人无法获得及时抢救和相应保障。
    “召开听证会只是交强险决策走出的第一步,希望决策机构能把各方代表的意见‘听’进去,作出照顾各方利益的决策。”中国道路运输协会秘书长王丽梅说。
    本报北京12月16日电

   [相关链接] 交强险费率调整方案

    6座以下家庭自用车的保费由原来的1050元降低至950元,降幅达9.52%。目前八大类42种车型中,有16种车型的保费都有不同程度的下调。据保险行业协会测算,根据这份方案,费率下调的平均幅度为10%左右,将有约64%的投保人受益。
    在调低保费的同时,责任限额由现行的6万元上调至1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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