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拟强制主板公司披露季报
    2007-09-03    李宇    来源:中国证券报

  港交所于8月31日刊发《有关定期财务汇报的咨询文件》,建议缩短主板发行人刊发半年度及年度业绩报告及报告的汇报期限;引入主板发行人披露季度业绩报告的规定;及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中的季度报告规定以与主板新规定一致。
  如果有关建议获得市场认可,港交所拟由2008年开始分阶段实施上述建议。

缩短报告期限

  根据咨询文件,港交所建议缩短主板发行人刊发半年度业绩报告及报告的时限,由3个月缩短至2个月。新期限的生效时间如下:“大型公司”由公司截至2008年6月30日或以后止的半年度会计期间开始适用;其它公司则由公司截至2010年6月30日或以后止的半年度会计期间开始适用。所谓“大型公司”,大致而言指市值达100亿港元或以上的上市发行人。
  另外,文件建议缩短主板发行人刊发年度业绩报告及报告的时限,由4个月缩短至3个月。新期限的生效时间如下:“大型公司”由公司截至2008年12月31日或以后止的年度会计期间开始适用;其它公司由公司截至2010年12月31日或以后止的年度会计期间开始适用。
  创业板发行人作半年度及年度报告的期限维持不变。

主板发行人将发季报

  港交所在咨询文件中还建议强制主板发行人作季度报告。季度报告须于会计期间结束后45日内刊发,并须列载若干主要资料,但毋须经审计;另外,季度报告也毋须刊发印刷本及以邮递方式向股东寄发,除非股东有此要求。
  根据建议,主板发行人作季度报告的新规定将于以下时间生效:“大型公司”由公司截至2008年9月30日或以后止的三个月季度会计期间开始适用;其它公司由公司截至2010年9月30日或以后止的三个月季度会计期间开始适用。
  此外,港交所还建议修订现行《创业板上市规则》,使创业板在季度报告方面的披露及刊发规定,与建议中的主板季度报告新规定趋于一致。有关变动将由创业板发行人截至2010年9月30日或以后止的三个月季度会计期间开始适用。

改革正当时

  实际上,港交所早在2002年就曾刊发咨询文件,建议修订《主板上市规则》,以缩短刊发业绩报告及报告的时限,并要求主板发行人作季度报告。
  不过,当时考虑各种不同意见后,该所只决定鼓励主板发行人采纳季度报告作为建议最佳规定,也没有更改半年度及年度报告的期限。
  “鉴于海外市场的发展,加上越来越多公司选择以A+H股双重上市,跨境资金又不断流入香港,现在是适当时机去重新考虑有关建议。”港交所上市科主管韦思齐说。
  他指出,实施有关建议方案可提高透明度,并可解决市场所忧虑的管理人员、内幕人士与投资大众之间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使香港市场的财务报告规则与大部分其它主要国际金融中心的规则看齐。
  港交所此次咨询,提交意见的最后日期为2007年11月5日。之后该所将于2008年第一季度刊发咨询总结。如有关建议获得采纳,港交所拟由2008年开始实施有关建议。
  韦思齐表示,有关建议将分阶段实施,以让上市发行人有足够时间为符合新规定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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