孵化器及孵化企业获得税收优惠
    2007-09-03    周明    来源:中国证券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和国家大学科技园以及处于这些孵化器中的孵化企业,将享受包括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税收优惠政策。

两类孵化器获相似优惠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均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指出,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通知强调,享受系列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含90%)。
  《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指出,国家大学科技园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他社会优势资源相组合,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
  享受该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科技园,科技园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业数量应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含90%)。

孵化企业要求存异

  两类孵化器对孵化企业的优惠相似,但对其具体成立时间、注册资金等方面要求有所差别。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要求,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200万元;而《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则要求,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而关于“孵化企业”企业注册地及工作场所必须在园区的工作场地内;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企业租用科技园内孵化场地面积不高于1000平方米;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印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项目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等规定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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