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专业法学研究生面临的就业歧视
    2007-04-23    作者: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 吴仕春    来源:《中国青年报》2007-04-23 1版
    跨专业法学研究生是指本科阶段为非法学专业、研究生阶段考入法学专业学习的研究生。这里还不包括在国家设置的、只能由非法学专业学生报考的法律硕士专业的学生。目前一些地方法院、检察院系统在录用人员时提出了明确的限制:本院录取法学硕士研究生(本科阶段为法学专业)。
    笔者认为这就是一种就业歧视。众所周知,高考在录取时学校内部会对填报专业进行适当调剂,学生本人对这一过程其实是不可控的。如果一个喜欢学习法律的学生没有进入法学专业,那么他只有通过考取法学专业的研究生来实现自己的梦想,然而如上所述的招录条件,就是完全堵死了他进入司法系统的大门。
    法律职业需要专业化,这一点笔者并不反对,但是法律就其本身来讲,却是一门非常世俗的学问。美国的大学在本科根本不设置法学专业,只有在研究生阶段才有法学院。所有进入法学院学习的学生,均是在别的专业经过本科学习后考取的,而这并没影响到美国法律职业专业化的构建。
    同时,这种限制也是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根据我国法官法第九条和检察官法第十条的规定,在我国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具有中国国籍、年满23岁、拥护宪法及身体健康的公民,都具有担任法官及检察官的资格。其中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而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目前表现为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
    国家法律并没有对法官、检察官任职资格作更多限定。笔者认为,在目前就业形势如此严峻的情况下,再设置门槛限制竞争是不合适的。何况这种门槛来自代表公平正义的司法机关本身,更是不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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