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盼执行“民宅禁商”别一刀切
    2007-04-16    记者:崔鹏    来源:《人民日报》2007-04-16 13版
  虽然北京市工商部门明确去年开始的“住宅禁商”规定仍要继续执行,但刚通过的《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这给一直期盼“民宅商用”的小企业主们带来了一丝希望。
  4月5日,记者在朝阳区将台桥附近某小区的一栋楼前看到,三单元的一楼和地下室成了某公司的办公场所,不时有前来联系业务的人进出。这家公司的赵老板告诉记者,本来公司是在街上租的商业铺面里办公,但后来考虑到节约成本,就搬到居民区来了。“我这个公司是在去年禁止‘民宅商用’规定出台之前注册的,一直也没事。”但赵老板并不安心,“万一出台更强硬的规定就麻烦了。”
  据了解,当前很多小企业选择住宅办公,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成本低。一位小企业主算了笔账:以租用200平方米办公区域为例,如果只是租用普通民宅,其一年需要支付的租金约7万元;如果租用写字楼或者商铺,则其一年需要支付租金在21万元至28万元之间。倘若只允许租用写字楼,小本经营的企业或初创阶段的企业,根本难以承受。家住崇文区的王先生告诉记者,“2月份时,我也想开家公司,但申请注册时才知道不能使用民宅注册。租用写字楼?那么贵的租金我怎么租得起!等等再说吧。”
  实际上,即便在北京市工商局出台“民宅禁商”规定之后,也没能完全禁止小企业“安家”住宅楼。在北京市京广投资服务中心大厅,不少人正在申请营业执照。在这里,常常能碰到有人上来主动搭讪,“要商用房证明吗?”据了解,自从去年禁令出来之后,各类提供假“商用”楼地址和证明的代理人就没消停过。有的小企业还用“异地经营”的法子来对付,在写字楼租一间小办公室注册,平时都在住宅楼里办公,检查时再到写字楼应付。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张正峰认为,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民宅商用”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降低中小企业创业的门槛,解决中小企业初期创业阶段资金短缺的问题。对于民宅商用的“扰民”问题,他认为,关键是要加强对“民宅商用”的审批管理,比如进行更细致的分类,设定一些限定条件,避免“民宅商用”对周围居民生活产生负面影响,而不是“一刀切”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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