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购物网站应保存交易记录
    2007-03-14    记者:谭丽雅    来源:《京华时报》2007-03-14 35版
  本报讯 今后,各购物网站都应采用技术手段保存网上交易记录。前天(12日)晚上,商务部信息化司对外发布了我国首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意见》指出,为规范网上交易行为,警惕和防范交易风险,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如各购物网站应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建立和完善用户注册制度、平台交易规则、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广告发布审核制度、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争议解决机制、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此外,还应特别注意保存网上交易的各类记录和资料,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对于交易对象,《意见》指出,交易各方应在适当的时间将自身与交易有关的真实信息告知对方,如营业执照和特殊业务许可证照的有关信息,实体经营地址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等。如一方拒绝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另一方则要谨慎对待,慎重交易。
  对于交易过程,《意见》指出,交易各方选择网上支付方式的,要通过安全可靠的支付平台进行,及时保存支付信息;进行网下支付的,要充分考虑货到付款、预付货款等方式的特点,注意资金的使用安全。交易各方采用电子邮件、网上交流等方式订立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交易各方可以自行保存各类交易记录,以作为纠纷处理时的证据。大宗商品、贵重商品与重要服务的交易,可以生成必要的书面文件或采取其他合理措施留存交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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