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机构禁设“办事处”
    2007-02-07        来源:市场报
  建设部日前正式下发《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今后,在房地产交易、抵押贷款、房屋拆迁补偿中,由估价引起的纠纷多发情况有望受到遏制。 据介绍,新出台的监管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房地产估价行业运行规则,明确二级、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各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类似分支机构性质的“办事处”、“联络点(站)”等机构。此前已设立分支机构的,须在3月底以前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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