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维权值得肯定 不存在负面效应
    2010-02-26    作者:记者 陈圣莉/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李轩教授认为,方伟的做法不过是依法维权,其做法值得肯定和提倡,个人认为不应该存在任何负面效应。如果对此有负面评价,倒是需要我们去研究这些负面评价是否来自违法的企业或不作为的行政部门,从而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整顿工作。正是近年来企业违法用工现象的普遍性激起了打工者的维权意识,而这种“钓鱼式维权”不但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更有益于推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经济参考报:尽管《劳动法》已经颁布14年,《劳动合同法》已经生效两年,但是劳动者被侵权的新闻仍然不时进入公众视野。尤其是在私人企业,劳动者应该获得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保、医保、工伤待遇、休息等方面的权利往往难以得到保证。而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权利地位上的不平等,因此每当相关纠纷发生时,很多劳动者只能以搞自杀秀、堵路秀、跳楼秀、开胸验肺等极端方式寻求关注。请问,为何近年来类似这些纠纷一直呈现出持续上升的态势?
  李轩:虽然我不太清楚类似这些纠纷在数字上的具体统计,但我个人感觉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确实有上升的趋势,其原因既与金融危机背景下企业经营状况整体有所恶化导致企业违规操作以降低用工成本有关,也与两年前颁行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利保障有所加强从而鼓励劳动者依法维权有关。
  经济参考报:您认为,哪些方面的原因促使方伟维权的成功?
  李轩:我想主要原因还是在于企业违法用工现象非常普遍,如果企业严格遵守劳动法规,即便有人想要挑刺,也不可能一而再、再而三地被拿住把柄;方先生坚持依靠法律的力量,而不是其他极端路径去维权也是他成功的原因之一;另外,这两年颁行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明显加大了对劳动者权利的保障力度。
  经济参考报:对于方伟的行为,在赞赏之余,也有不少人提出反对和质疑。多次接手方先生讼案的宁波鄞州区法院法官周文君认为,虽然不少企业在用工方面确实存在不规范的地方,但员工的劳动保障权和企业的生存发展权应平衡考量,“为打官司而去打工”这种行为有点过头。您认为,方先生的行为是否属于“恶意维权”或“维权过度”?
  李轩:个人认为,某些官员的说法是荒谬的,所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都应该鼓励。有法必依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现行劳动法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不是过度了,而是远远不够,只有严格执行,才能保障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恰恰相反,劳动行政部门对于方先生以及其他劳动者依法维权过程中暴露的企业违法行为应该积极查处,而不是以所谓“企业确实也有为难之处”姑息纵容甚至推卸责任。因此,对方先生的行为,除了相关企业应当反思外,对维护劳动者权益负有责任的相关部门更应反思。如果执法者和司法者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做得很好,不是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过多“平衡考量”,“钓鱼式维权”也不会有生存的土壤。
  经济参考报:对于绝大多数劳动者来说,出于害怕失去饭碗,或因文化水平、法律知识的局限性等原因,面对部分企业的侵犯权益行为,他们也只能选择默默忍受,任由自身权益遭受侵犯。因此有人认为,从这个意义上说,方先生的“钓鱼式维权”行为仅具个案意义,而不能改变当前多数劳动者权益遭受侵犯时“告状无门”的困境。那么,应该如何才能改变目前这种现状?
  李轩:我不赞成“钓鱼式维权”这种说法,我也不认为方先生的行为是“钓鱼式维权”。把应有的权利以法律的方式固定下来,进而让权利从纸面走进现实,都需要积极去争取去实践的公民,其权利需要积极地去争取。如果劳动行政部门对于方先生以及其他劳动者依法维权过程中暴露的企业违法行为积极查处,方先生的行为就不仅仅具个案意义。
  经济参考报:方伟的维权方式,在他自觉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是否也存在着一些负面效应?
  李轩:方先生的做法不过是依法维权,其做法值得肯定和提倡,我个人认为不应该存在任何负面效应。如果对此有负面评价,倒是需要我们去研究这些负面评价是否来自违法的企业或不作为的行政部门,从而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整顿工作。
  经济参考报:面对“问题企业”时,保护工人权益的根本途径是什么?该如何尽最大程度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李轩:面对“问题企业”时,保护工人权益的根本途径还是靠劳动执法部门严格执法,依法办事,促使企业全面规范用工行为,最大程度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外,之所以会出现像方先生这样的“钓鱼式维权”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工会组织在维护劳动者权益上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因此,各级工会、劳动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和其他维权组织应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必要时协同行动,帮助劳动者依法维权并最终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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