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价“斤斤计较” 结账岂能四舍五入
    2009-02-18    记者:王炳坤 陈光明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沈阳电 很多超市在促销时,往往将商品的定价精确到分,并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结算。记者日前采访辽宁省鞍山市物价部门和消费者协会了解到,这种结算方式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日,鞍山消费者老冯在立山区某大型超市买了3个猕猴桃,重量为0.316公斤,结算价格为1.30元。细心的老冯发现,按照超市标价,猕猴桃每500克1.98元,那么0.316公斤猕猴桃的实际价格应为1.251元,超市多收了近5分钱。
  5分钱对多数人来说是小事,但如今超市在结算时普遍采用“四舍五入”,其合理性就值得探讨。鞍山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调查发现,作为一种促销手段,部分超市在标价时“斤斤计较”,往往将许多商品的单价以分币作为尾数,比如6.98元,让顾客误以为商品便宜。而在结算时,超市则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计费。这种定价方式既让超市占了便宜,无形中又可刺激消费者多消费,超市等于多得利了。
  鞍山市物价局专业人士表示,超市对零钞进行“四舍五入”计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该法规定,人民币的单位为元,辅币单位为角、分。因为现在分币并未退出流通领域,所以超市的做法实质上是限制了人民币的市场流通。超市虽有制定价格的权力,但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标多少钱就收多少钱,不应“四舍五入”,超市如不给找零则属于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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