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记录]传真签房屋买卖合同惹官司
    2008-12-24    本报记者:刘丹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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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传真方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事后遭到卖房者否认,谢先生怒将卖房者告上法庭,要求其按协议返还双倍定金并解除所签协议。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定,用传真方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支持买家谢先生的诉讼请求。

购房合同无效?

  2007年9月,谢先生通过上海浦东新区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看中一套2室2厅的房屋,与房主章先生代理人商谈后,双方决定以271万元人民币买卖该处房屋并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当时,由于房主章先生人在外地,谢先生和中介公司通过传真方式与房主签订《协议》。《协议》约定,谢先生应向提供房源的中介公司支付购房定金10万元,并由中介公司保管。
  签订协议当天,谢先生就向中介公司支付10万元购房定金。不料未过几天,章先生表示房价上涨,要求谢先生在原有的购房总价上须多支付10万元。此后,未经谢先生同意,章先生将房子转卖给了他人。
  谢先生认为,章先生因房价上涨悔约,根据《协议》约定,章先生应向他返回双倍定金,即20万元人民币。
  在多次与章先生以及中介公司交涉未果情况下,谢先生将章先生告上法庭。

协议是否合法?

  章先生辩称,谢先生所称的传真《协议》并不成立,传真件上的签名并非他亲手签名,他也从未收到过10万元定金。 
  章先生表示,2007年9月18日,他的代理人确实在上海与谢先生以及中介公司协商过关于房屋买卖事宜,也收到过谢先生所签的《协议》传真件,但由于双方对《协议》有关条款未达成一致,且他收到的传真字迹模糊,因此他并未在《协议》上签字就回传给了中介公司。
  章先生提出,传真件本身属于复制件,即使签名是真的,也不能排除存在剪贴复制情况。因此章先生要求法院驳回谢先生诉讼请求。
  法院对《协议》传真件上的笔迹进行鉴定,司法鉴定结果认为《协议》传真件上章先生的签名系他本人的笔迹。
  对于章先生提出的传真件本属于复制件,不能排除存在剪贴复制的情况这一说法,法院认为,章先生不能证明谢先生或第三人中介公司如何取得其签字以用于剪贴复制,故对章先生的这一辩解不予支持。
  此外,虽然有章先生签字的《协议》传真件字迹模糊,但通过与有关《协议》原件的比对,法院确认两者的条款内容一致。据此,法院认为《协议》合法有效。

判赔10万元

  浦东新区法院认为,多方证据显示《协议》为合法合同,《协议》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章先生将涉案房屋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可能再和原告谢先生签订相关买卖合同,原告要求解除《协议》,并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此外,法院查明,购房者谢先生在签订《协议》后即向第三人中介公司支付了10万元定金,因此法院对被告章先生以其并未实际收到定金为由而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解除原告谢先生、被告章先生及第三人房产中介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房产中介公司返还原告谢先生先期支付的定金10万元,被告章先生向谢先生支付定金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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