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消协提示:交付定金时须要慎重
    2008-10-29    记者:晏国政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太原电 最近一段时间,山西省消费者协会接到了多起关于消费者交付定金后想退款遭商家拒绝的投诉。为此,山西省消费者协会日前发布消费提示称,消费者在交付定金时要慎重。
  山西省消费者协会提示说,消费者在购买任何商品或接受服务时都要慎重,不要轻易交纳订金,要搞清“订金”和“定金”的区别。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如果消费者一方不想购买该商品时,作为预付款的“订金”应当可以退还,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从其约定。而“定金”与“订金”却有本质的区别。“定金”是我国担保法规定的5种担保形式之一,是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则要双倍返还定金。
  山西省消费者协会提示说,在商家要求交纳定金时,消费者要慎重、不要轻易交纳。消费者应看准所交款项内容与收据单上所写内容是否一致,在交纳预付款时,要注意看商家开出的是“订金”还是“定金”的票据。如开的是“预付定金”,则应要求其加注“不满意定金全退”字样,避免受到不公平条款的侵害。此外,要仔细阅读订货单中有关条款,对由于消费者自身原因放弃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有无特殊规定,做到心中有数。如果消费者确实准备放弃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应尽早与商家联系,以免双方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山西省消费者协会还提醒说,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合同总价的20%,大额商品的定金则取下限比例。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需交纳定金时,不要一味听信销售人员的促销宣传,一定要反复考虑,确实考虑成熟后再交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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