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率先实施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2008-05-05    记者:陆敏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 物业服务纠纷近年来不断增多,已成为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为加强监管,规范管理物业服务行业,由北京市建委和北京市工商局共同制定的《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日前发布并于5月1日正式实施。据悉,这是国内首次正式发布物业服务合同。
  记者看到,新出台的《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厚达几十页,非常细化地明确了前期和后期物业服务中的服务范围、服务标准、合同期限、服务费用、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其中《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将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之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签订,《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则供业主大会或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使用。在合同附件中,规划平面图、物业构成明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物业服务标准等具体内容都得以体现。
  北京市建委物业处处长赵成告诉记者,目前物业服务活动中因服务期限和合同解除问题引发的纠纷较多,常有物业公司突然不知所踪或原有物业公司拒不撤出。为此,文本专门对服务期限和合同提前终止以及物业衔接空档等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同时对百姓最为关注的物业服务费用也作了明确规定。其中针对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利用业主装修过程巧立名目乱收费的现象,文本规定,除约定收取装饰装修服务费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另行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施工人员管理费、门卡工本费、开工证费、管线图费等与装饰装修有关的费用,对于装修押金,如未造成损坏,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完工后7日内将押金全额退还。文本还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使用费用时,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近年来,物业共用部位的经营问题也引发了众多纠纷。文本中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经营归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于广告、房屋租赁、会所经营、商业促销等活动,应当征得相关业主的同意,每半年向委托方公布收益情况并接受监督。经营归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得收益归业主所有,并可用于分摊到户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抵减下一年度物业服务费或业主大会表决的其他用途。
  示范文本自今年5月1日起推行使用。北京市工商局合同处处长王珊提醒购房者,此前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项目,在合同期满前无需重新签订新合同,但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参照示范文本的内容对原有合同进行补充和完善;合同期满后续聘或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可以直接使用示范文本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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