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首个珠宝销售行业服务类标准
    2007-12-26    记者:王志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济南电 近日,山东省质监局批准发布首个珠宝销售行业服务类标准,明确规定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的重量、成分等不符合标签标注等三种情况下,商家应给消费者退换货。
  山东省发布的《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经营服务规范》规定,山东省范围内所有单独开设或设在其他场所内的销售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的组织,应确定退换货条件和时限要求,并向顾客公开承诺,严格按承诺内容提供退换货服务。当发生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时,商家应给消费者退货或换货:饰品的重量、成分、质量等级等不符合标签上标注;饰品经法定的质量检验机构检测不合格或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经鉴定发现贵金属饰品成色不足或掺假使假。
  《规范》还规定,珠宝销售营业员持有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珠宝首饰营业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比例不得低于60%,并在介绍商品时使用规范的饰品名称,如南非钻、缅甸玉、绿宝石等含糊、错误的珠宝名称,今后应规范使用为钻石、翡翠、祖母绿等正确名称,以避免误导消费者。
  据了解,《规范》由国家黄金钻石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东质量认证中心等共同提出,2008年1月10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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