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新房别忘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2007-10-17    记者:王炳坤 陈光明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沈阳电 买房时承诺能享受的星级物业服务,入住后发现根本达不到要求,然而面对这样的遭遇,很多业主往往只能吃哑巴亏。辽宁省鞍山市房产部门日前针对这种现象发出提示:其实业主在买房时,开发商就应配备好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也必须和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入住后提供哪些物业服务进行详细约定。
  鞍山市房产局工作人员介绍,虽然很多新楼盘在办理预售许可证之前,开发商就按照规定通过招投标选聘了物业公司,但由于多数都是期房,小区的物业情况如何,业主在买房时往往只能听开发商的介绍。入住后,发现物业服务和承诺不相符,再找物业公司理论时,却因当初没有签订详细合同,缺乏维权凭证。
  房产管理人士介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发商在卖房时就应当给小区配备好物业公司,业主买房时应和物业公司签订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能享受到哪些管理服务,小区公共设施设备有哪些,都应列明。
  据了解,为了保护业主权益,国内如重庆、鞍山等一些城市都出台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范本。专家介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应当包括: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公共绿地的养护和管理;车辆停放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物业档案资料管理等几大项内容。同时,合同还应该对小区内公用设施设备列出明细表,从小区内多少绿地面积、多少个车库,细致到垃圾点、照明设备都记录在案,使业主在买房子的时候,通过签订这份合同,就能知道之后能享受到什么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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