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诉北京移动月租费收取不合理败诉
    2006-12-29    曾亮亮 李丰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 以移动通信集团北京公司(简称北京移动)收取月租费不合理,王海将北京移动告上了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王海的诉讼请求。
    今年7月9日,王海到北京移动营业厅索取名下手机2006年6月份的费用发票时,认为发票中月租费54.32元属不合理收费。
    8月,王海起诉至北京东城区法院称,自己未租用北京移动的任何商品和服务,使用该手机较长时间,自己对该公司一直在收取月租费并不知情。因此,北京移动收取的月租费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王海不服,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北京移动向王海收取49.32元月租费,是依据《邮电部关于加强移动电话机管理和调整移动电话资费标准的通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报送信息产业部的关于改变移动电话月基本费收费方式的报告》及备案通知而确定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并没有明确禁止收取该月租费的规定,因此北京移动收取上述费用并无不当。王海自行选择了全球通电话服务,理应对收费项目、标准等情况有所知悉,在其自愿接受了该业务服务后,即应受该收费项目、标准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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