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霖传销大案审判的背后
    2009-03-24    作者:白龙    来源:人民日报

  备受社会关注、涉案金额高达16.8亿余元的亿霖非法传销案,23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赵鹏运为首的28名被告人因非法经营罪被分别判处15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亿霖案为什么拖了两年多才宣判?亿霖公司的经营模式究竟是传销,还是变相传销?以非法经营罪定罪是否适当?随着法槌的落下,这一案件及背后的争论再次引起人们关注。

传销主犯被判有期徒刑15年,并处巨额罚金

  亿霖传销案主犯赵鹏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亿零34万元。
  在当天的庭审中,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曾因非法经营罪入狱的刑满释放人员赵鹏运,注册成立了内蒙古亿霖木业有限公司、北京亿霖木业有限公司、亿霖木业集团有限公司及贵州、辽宁、重庆等系列公司(以下统称“亿霖集团”),从事所谓“合作托管造林”经营活动。
  赵鹏运系亿霖集团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亿霖集团制定了销售策略、宣传纲要及提成比例等。
  自2004年4月至2006年5月,赵鹏运等人以亿霖集团为依托,以合作托管造林、获取高额回报为名,积极发展传销队伍,在北京、内蒙古、辽宁等11个省、市、自治区的45个县、市、区,累计签订1082份共计967413.86亩林地的购置合同。
  同期,亿霖集团以传销手段累计销售422802.1亩林地,净销售额16.8亿余元人民币。据统计,全国受骗群众共有两万余人,其中北京就有1.7万人上当。
  法院认为,赵鹏运等28人违反国家规定,为获取非法利益,组织、领导传销团队,从事传销活动,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扰乱了市场秩序,侵犯了国家对市场的管理制度,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均应惩处。

案犯个人违法所得少则二三十万,多则上亿元

  赵鹏运等28人通过传销的方式销售林地后,个人违法所得少则二三十万元,多则上亿元。对所得林地销售款,他们并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全部用于购买林地、办理林权证以及林地的养护、投保等,而是将巨额赃款侵吞,大肆用于个人挥霍。
  如:被告人黄金辉用违法所得在北京繁华地带购买了3套商品房、1套别墅,还购买了保时捷、尼桑、东风等3辆机动车;被告人谷颜除用赃款购买商品房以外,还用于为个人出唱片、到国外整容等。
  案发后,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了一批用赃款购买的房产、高级汽车以及大量的珠宝首饰、名表、字画、古玩等奢侈品。

经营模式是否构成传销成庭审辩论焦点

  2008年9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亿霖案。28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多达近50名。28人中大约17人的律师做了无罪辩护。
  这起传销大案案情复杂。据介绍,该案案卷就达3000多卷,检察院移送起诉时动用搬家公司耗时一个上午才将全部案卷送进一墙之隔的法院。
  在历时5天的审理中,控辩双方围绕亿霖的经营模式是否构成传销展开激烈辩论。
  赵鹏运的代理律师刘东根认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属于传销,但亿霖公司的下级并非上级发展而来,而是通过招聘来到公司的。另外,亿霖员工只有四级,不符合传销的“无限制滚动发展”原则。
  但检方指出,亿霖集团的销售分部下设部长、经理、主管、销售代表4级销售人员,上级从下级提成,属于典型的传销行为。
  在23日的庭审中,法庭经审理认定,亿霖集团收取各分公司上缴的林地销售款后,将销售款中的25%返给分公司作为各级销售人员的提成及费用开支。各级销售人员的收入均按销售林地面积的比例提成,上级销售人员以下级销售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销售人员的晋升以销售业绩为主要依据,各级销售人员有不同的晋级标准,从而形成自上而下逐级按销售业绩的比例提成的销售模式,构成传销。

视  点

为什么是“非法经营罪”?
  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传销行为,包括以传销方式销售商品的传销行为和没有商品销售的“拉人头”式的传销行为。我国对传销行为的刑事处罚一直适用非法经营罪条款。
  而在今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上,增加了一条“组织领导传销罪”。
  为什么对亿霖案主犯没有适用“组织领导传销罪”这一新罪名?有关专家解释说,由于刑法修正案(七)是今年2月28日才通过并实施的,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颁布前人们的行为,只能按照当时的法律来调整。
  “就传销单独设立罪名有重大的现实和司法意义。”清华大学法学院周光权教授认为,非法经营罪和传销罪有很大区别。前者的前提是扰乱市场秩序,而且必须有正常的经营活动,真实的商品、标的。而后者往往以拉人头、收入门费为主要牟利手段。此外,非法经营罪需要计算经营所得,这与传销行为的所得是不同的。
  在修正案的修订过程中,上海社科院法学所所长顾肖荣指出,在一些国家,法律禁止的主要是带有诈骗性质的传销行为,如日本法律就禁止“拉人头”式的传销。目前,我国司法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处理非法传销行为的做法也无不妥。对法律适用方面需要明确的问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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