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协发布反洗钱工作指引
    2008-05-22    作者:周翀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单位反洗钱工作指引》昨日(5月21日)发布实施。期货公司等会员单位反洗钱内控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保密制度等四大制度得到明确。
  《指引》要求各会员单位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相关反洗钱负责机构应履行草拟反洗钱内控制度、规程,制定业务规则等七项职能。会员单位应制订书面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四方面制度内容。
  《指引》针对客户特点或账户属性,在反洗钱工作中引入了分类监管,由会员单位对客户或账户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其中,对于高风险等级客户或账户持有人,《指引》规定会员单位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并至少每半年对其进行一次审核。
  根据《指引》,七类交易行为可被会员单位作为可以交易进行报告,包括:客户长期不进行或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开户后短期内大量进行期货交易,然后迅速销户;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客户间进行收益倾向一方或收益倾向不明显的频繁对倒行为;个别客户在明显不合理的价位上成交;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同时,《指引》授权会员单位在"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都应当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
  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方面,除常规性的身份验证等约束外,《指引》要求,会员单位委托具有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要求证券公司按照《指引》要求完成客户身份识别措施,采集并留存客户的影像资料。会员单位对证券公司提交的开户资料审核后开户、存档。证券公司未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会员单位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另外,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会员单位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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