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加快试点小城镇建设步伐
    2010-05-24    作者:石伟    来源:经济日报

    福建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加强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意见》。根据这一意见,福建省将把首批试点的城镇建设成为与中心城市相呼应、功能相互配套互补的卫星城市,按照小城市或者中等城市的标准,从提高试点镇规划起点、提升建设标准和加强管理等方面入手提出政策措施。

    规划先行

    一是要求加快修编总体规划。要求试点镇依据资源环境综合承载力和小城市的标准修编总体规划,有条件的可以按中等城市的目标进行规划,并做好与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
    二是加快专项规划编制。做好道路交通、给水排水等专项规划编制,可采取独立或合并的方式编制。
    三是加快详细规划编制。积极开展试点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对重要地段和节点地区,可结合详细规划开展城市设计。
    四是明确规划编制的时限和要求。要求试点镇2010年上半年,完成总体规划的修编和审批工作;2010年底前,完成主要专项规划及近期建设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总体规划由设区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审查论证后,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试点镇所在县(市、区)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设区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论证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加快建设

    加快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市、县城基础设施向周边试点镇延伸、从试点镇向周边乡村延伸。道路交通设施的重点是抓好过境路、主干道、镇区出入口、停车场的建设和改造。2012年底前,镇区人均道路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主干道实现亮化、美化,并开通公交线路。给水排水设施的重点是加快自来水厂和供水管网技术改造,2012年底前,镇区供水普及率达到100%。因地制宜选择污水处理方式和技术工艺,2012年底前,每个试点镇(除污水已纳入城市、县城处理)要建成一座污水处理厂,同步建设和逐步完善污水管网,镇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环卫设施方面,将加快建设垃圾收集、清运和处理设施,2012年底前,每个试点镇要建成一座以上垃圾中转站或无害化处理场,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燃气设施方面,重点是加快燃气设施建设,2012年底前,镇区燃气普及率达到90%以上。园林绿化方面,2012年底前,建成一个供居民休闲、观赏及文化活动的公园,镇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6至8平方米,镇区和新建居住小区绿地率不低于30%。  《规划建设管理意见》提出,要大力培育发展房地产业和建筑业,推进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规划区内一律停止办理个人零星建房审批、零星供地。建设住宅小区和商贸街区,加强传统街区风貌保护和文物单位修复,塑造富有地方特色的整体风貌,提升试点镇文化品位。
    加大规划管理力度:要求各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加强规划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规划“四线”管理制度,严格实施规划强制性内容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制度。

    强化管理

    严格建设工程管理:要求试点镇房屋和市政设施等建设工程,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并纳入各县(市、区)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范围。明确了试点镇政府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责任,要求建立房屋使用安全巡查报告制度。
    加强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环境卫生资金投入、巡查督察、日常保洁、垃圾处理收费等长效机制,做好重点部位日常保洁。
    重视人才引进和人才培训:要求试点镇创造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人才的良好环境,积极培养和引进城乡规划、建设专业技术人才;分期分批对党政主要领导、规划建设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加强指导

    强化服务指导。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出台《福建省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小城镇规划导则》,指导各类规划编制。设立省级规划建设管理专家服务团,定期赴试点镇进行指导。要求设区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推动试点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加强规划建设技术指导,帮助提高管理水平。试点镇所在的县(市、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强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推动项目建设。试点镇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全面推动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强化督促考核。建立试点镇规划建设管理动态评价和激励机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省直相关部门,每年对试点镇规划建设管理情况组织一次考评,考评结果作为省扶持试点镇的重要依据。市、县(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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