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楼市调控18条细则
    2010-05-20    作者:李和裕    来源:上海证券报

    继不少城市自主制定楼市调控的地方细则后,浙江率先颁布了首个省级细则。昨天,浙江省政府网站正式公布了共18项内容的“浙版细则”。
    业内看来,“浙18条”并没有更为严厉的调控措施。

    银行自定三套房贷

    基于中央新政,浙江此次要求,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确定。
   同时,浙江提出,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城市,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对境外的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
    此外,令业内侧目就是,浙江还“提前”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后续可能出台的政策,包括“合理引导个人住房消费、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等有关税收政策”和“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
    由此,在业内看来,浙江似乎已经认定还会有新政出台。
    “虽然我觉得房产税不一定很快会出国家级的政策,但浙江细则的提法确实挺有意思,说明省政府在制定细则时是有更多考虑的,比如此前三部委是说会明确二套房认定标准的,但至今还未出来,更不要说提法更加含糊的‘有关税收政策’。”易居房地产研究院综合研究部部长杨红旭表示。

    鼓励试点现房销售

    “浙18条”还提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并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
    同时,“浙18条”规定,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对存在捂盘惜售、土地闲置、炒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制新购置土地,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对已发放的开发贷款要采取保全措施,并暂停审核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浙18条”提出,浙江各地要加强商品住房预销售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开展商品住房现售试点工作。

    增加住房有效供应

    据悉,业内较为认可的是,浙江在增加住房有效供给方面,比已出台细则的其他地区显得目标更为明确。
    细则要求省内各地在7月底前编制和公布《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供应总量;要及时协调落实住房用地计划,确定年度计划中拟供应地块,并且必须将70%供地结构要求以及保障性住房用地分解落实到具体地块;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对普通商品住房的规划、开工建设和预销售审批进度,加大土地批后管理和施工现场监管力度,促进商品住房加快开工建设,尽快形成市场有效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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