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所详解期指交易规则修订三原则
    2010-01-20    作者:魏曙光    来源:证券时报
    19日,中金所发布股指期货交易规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对原交易规则做了部分修改。中金所有关负责人介绍了股指期货交易规则修订中的三大原则,即“加强风险管理,保障市场平稳运行”、“加强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优化基础制度设计,促进市场功能发挥”。
    一是为确保市场平稳运行,提高风险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风险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提高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修订保证金调整的有关规定;收紧持仓限额标准;强化大户报告监管要求;修订强制减仓执行条件;强化连续同方向单边市情况下交易所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程序性要求;完善有关结算担保金计算和收取的规定。
    二是为落实关于加强市场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了相关监管措施和要求,具体体现在:加强会员持续监管,增加会员应当持续满足交易所会员资格条件要求的规定;强化会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交易所自律监管的要求;增加会员应对其客户的交易行为加强合法合规性管理的内容。
    新增日常检查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有关内容;将跨市场操纵和不配合交易所日常检查等情形纳入违规处罚情形;规定会员、客户采取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相关措施;丰富交易所处罚手段,增加暂停受理开立交易编码申请、限制或者暂停业务以及调整会员资格类型的处罚措施。
    三是为充分实现股指期货风险管理和价格发现的功能,更好服务于现货市场,结合仿真交易运行情况,进一步优化了股指期货相关基础制度,主要包括:为适应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客户分户管理资产及投机、套利和套保等不同交易目的需求,完善交易编码制度;为发挥套期保值功能,提高套期保值效率,简化了套期保值申请程序,将套期保值审批由按照合约审批改为按照品种审批。
    为防范纠纷发生,明确交易成立、生效和认定的标准以及分级结算体制下结算会员的代为履约义务;综合考虑熔断制度的复杂性、实施效果的不确定性和市场参与者的接受程度,本次修订取消股指期货熔断制度;为保护会员和客户的商业秘密,将交易所每日交易信息中成交量和持仓量的披露单位由会员改为结算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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