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基金销售费用管理征求意见稿
    2009-10-14        来源:证监会网站

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维护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的市场秩序,保护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会起草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对《管理规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09年10月27日之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
    联系方式如下:
    传真:8610-88061446
    电子邮箱: fundsupervision@csrc.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
    邮政编码:10014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1:《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的市场秩序,保护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销售费用,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售基金份额以及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销售活动中收取的费用。
  前款所称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创新型封闭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品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规定,设定科学合理、简单清晰的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不断完善基金销售信息披露,防止不正当竞争。
  第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规定,建立健全对基金销售费用的监督和控制机制,持续提高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质量,保证公平、有序、规范地开展基金销售业务。
  第二章  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
  第五条  基金销售费用包括基金的申购费(认购费)和赎回费。
  对于不收取申购费(认购费)、赎回费的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持续计提一定比例的销售服务费。
  第六条  基金管理人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可以收取认购费,但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
  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可以收取申购费,但费率不得超过申购金额的5%。
  认购费和申购费可以采用在基金份额发售或者申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方式,也可以采用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方式。基金产品同时设置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的,其前端收费的最高档申购(认购)费率应低于对应的后端最高档申购(认购)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前端收费方式的投资人根据其申购(认购)金额的数量适用不同的前端申购(认购)费率标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后端收费方式的投资人根据其持有期限适用不同的后端申购(认购)费率标准。对于持有期低于3年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后端申购(认购)费用。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赎回应当收取赎回费,赎回费不得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5%,货币市场基金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品种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投资于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债券基金的投资人,持有期少于30日的,不得免收其赎回费。
  第八条 对于短期交易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按以下费用标准收取赎回费:
  (一)对于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
  (二)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75%的赎回费。
  按上述标准收取的基金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第九条  基金销售机构开通通过互联网、电话、移动通信等非现场方式实现的自助交易业务的,经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可以对自助交易前端申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对于货币市场基金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品种,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条  基金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之间进行转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认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费用。当转出基金申购(认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认购)费率时,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认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认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认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基金管理人可以参照上述费用收取标准设置转换费率。
  上述费用含赎回费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比例将赎回费计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应当予以公告,载明相关费用的收取方式、费率水平和计算公式,并以具体数字举例说明。
  第三章  基金销售费用规范
  第十一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执行系统,健全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加强后台管理系统对费率的合规控制,强化对分支机构基金销售费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向投资人收取销售费用;未经招募说明书载明并公告,不得对不同投资人适用不同费率。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应依据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就各自实际取得的手续费确认基金销售收入,并如实核算、记账,依法纳税。
  第十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产品前,应由总部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销售协议,约定支付报酬的比例和方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基金销售协议中约定依据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用以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客户维护费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一)双方应当在基金销售协议中明确约定销售费用的结算方式和支付方式;
  (二)除客户维护费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就代销费用签订其他补充协议;
  (三)基金管理人不得向销售机构支付非以销售基金的保有量为基础的客户维护费;
  (四)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销售协议之外支付或变相支付销售佣金或报酬奖励。
  第十五条   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销售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在签订销售协议或销售基金的活动中进行商业贿赂;
  (二) 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
  (三) 擅自变更向基金投资人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或通过先收后返、财务处理等方式变相降低收费标准;
  (四) 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五) 募集期间对认购费用打折;
  (六)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扰乱行业竞争秩序的行为。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载明以下有关基金销售费用的信息内容:
  (一)基金销售费用收取的条件、方式、用途和费用标准;
  (二)以简单明了的格式和举例方式向投资人说明基金销售费用水平;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有关基金销售费用的信息事项。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中披露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管理费、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金额,并说明管理费中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的客户维护费总额。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的监察稽核报告中列明基金销售费用的具体支付项目和使用情况以及从管理费中支付的客户维护费总额。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有权对基金销售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作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开放式基金快速发展,市场对基金产品的关注度日益增强。受市场变化的影响,基金销售经历了较大起伏,开放式基金费用收取、费率结构及销售机构盈利模式等问题日渐显现。主要包括:(一)基金销售渠道竞争激烈,基金管理公司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尾随佣金和一次性奖励的现象非常普遍,支付方式缺乏规范。同时,由于一次性奖励以基金交易为基础计算,而非以基金保有量为基础,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激励机制可能诱发销售人员引导投资人频繁申购赎回基金。(二)基金销售渠道结构不均衡。商业银行由于网点优势占有较高市场份额,其他销售渠道未形成合理的、可持续的盈利模式,不利于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销售渠道体系。(三)部分投资人将基金作为投机品种进行频繁申购赎回,一些机构投资人运用资金优势进行短期套利,影响了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损害了基金长期投资人的利益。
  为规范基金销售市场秩序,完善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水平,促进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对基金销售费用问题进行了研究,并草拟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起草过程中,我们多次征求了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基金销售机构的意见,并吸收了各方的合理建议。
  二、《管理规定》的基本安排
  (一)销售费用结构和水平与现行做法保持基本一致。从费用结构上看,《管理规定》仍保持行业现行的申购费(认购费)、赎回费的基本费用结构;从费用水平上看,与现行《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基本一致。
  (二)鼓励后端收费模式,引导投资人长期投资。申购费(认购费)可以采取在基金申购(认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模式,也可以采取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模式。虽然最高档前端收费通常低于最高档后端收费,但随着投资者持有时间的延续,手续费会不断降低,持有三年以上甚至可以为零,可以降低基金长期投资人的交易成本。
  (三)增列短期交易的赎回费,抑制短期交易。过度交易行为通常会摊薄长期投资人的既有收益,还可能会干扰基金经理正常管理其投资组合,侵害长期投资者的利益。2003年,美国市场以择时交易和延时交易为焦点的“基金黑幕”曝光以后,美国及其他发达国家纷纷采取措施建立防范择时交易和延时交易的制度安排。国内对于通过短期交易基金进行套利的关注起因于股改,虽然股改已近完成,但短期交易行为仍将长期存在。为此,借鉴国际经验,《管理规定》允许基金管理人自主选择对一周、一月内赎回的基金持有人设定较高的赎回费率标准,并将此类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虽然提高了短期基金交易投资人的交易成本,但由于《管理规定》要求持有期在30日以内的赎回费全部计入基金财产,为此对大部分坚持长期投资的持有人来说还可从中获益。
  (四)规范尾随佣金,建立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的共赢机制,维护销售市场秩序。《管理规定》旨在充分考虑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各方生存与发展空间的基础上,维护合理有序的竞争秩序,逐步形成由市场动态调整各参与主体利益的格局。由于一次性奖励可能带来利益冲突,《管理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向销售机构支付一次性奖励,允许基金管理人依据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维护费(尾随佣金),用于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三、《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共有四章,包括总则、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基金销售费用规范、附则,主要内容有:
  第一章总则,主要说明了《管理规定》的起草依据、适用范围,规定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分别在基金销售费用结构的设定和管理上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水平,规定了销售费用结构和最高水平限制,短期交易的赎回费,自助交易业务的费率优惠,及基金转换费用标准。
  第三章基金销售费用规范,主要规定了基金销售机构内控制度、监管系统、后台管理系统对费率的控制和监督机制;销售费用执行规范及禁止行为;销售费用收入确认及税收问题;客户维护费(尾随佣金)收取与支付规范;基金销售费用信息的披露主体和披露事项。
  第四章附则,规定了中国证监会的监督权限及实施时间,实施时间暂定为发布之日起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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