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创业板市场监管
    2009-09-21        来源:经济参考网综合

  创业板市场监管的基本原则构思中的创业板市场是否成功,投资者的信心很重要,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适当的监管和政策环境,以确保市场的素质、持正操作和透明度。创业板市场将遵循的三个基本原则:保护投资者利益及确保市场持正操作;推行严谨的监管、监察和执法措施;依循严格的信息披露标准及"买者自负"原则。主板市场的监管原则,也同时适用于创业板市场,两个市场监管的最终目标都是必须确保市场使用者、投资者、发行人、中介机构和其它类似的参与者,对于市场是廉洁公正这一点,抱有高度的信心。为鼓励新兴创业公司涉足新市场,创业板的企业首次上市要求较主板市场较宽松,但由于创业板市场上市规模较小,交易不如主板活跃、资产与业绩评估分析的难度也较高等原因,使得创业板市场风险较主板市场高,因此,对于须提供予投资者的信息素质、发行人及顾问对法规的遵守程度,以及监管机构对市场的监管素质等,较主板市场更为严格,以确保与新兴市场有关的任何风险,只可能来自于有关公司及其业务的较短历史及其新兴性质,而并非是由于对市场运作和持正监管有任何妥协所致。

  创业板监管对象包括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上市公司和保荐人。监管主体包括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及期货事物监察委员会及上市公司所在地的有关机构。具体说来,对市场表现及保荐人的监管最初由联交所及证监会合作进行。随着市场的成熟,联交所作为一个私人自律机构,承担证监会交给它的监管上市程序和上市公司第一线的监管责,联交所将就上市申请作高层次的业务审核,审查上市申请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时及上市后都会预先审阅公司文件和公告,以确保符合创业板的上市条件,减低市场风;而证监会作为法定机构承担执行法律的职责,负责第二线的监管。创业板市场是个高风险的市场,但投资者的风险应限于他们所投资的企业,而不应来自于市场的健全性和素质。因此,保荐人、联交所及证监会对创业板的监督负有很大的责任,以遏止和打击任何威胁市场持正操作的失当行为。如果单纯推行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制度,却没有相应地建立适当的制衡措施,将会有损于投资者的利益,并对市场造成破坏。因此,就创业板市场而言,香港联交所作为前线监管机构仍会在监督新市场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以及如遇到违反创业板市场上市规则的个案,联交所应负责执行有关规则,采取适当行动。在市场运行初期,香港证监会和联交所在市场监察和执法方面,将会有紧密的联系。另外,香港证监会还将与中国证监会保持紧密的监管合作。

  创业板市场是个典型的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市场,这并非意味着市场的监管较为宽松。它要求发行人披露所有必要及有关信息,以便投资者能在知情的情况下作出有根据的决定。与主板市场"同时以监管机构评审和公司自行披露为本"的制度不同之处就在于,创业板市场下的监管机构不会对投资的利弊作出评论,或就所发售的证券或所提供的投资机会作出判断,无论有关判断是好是坏。上市申请人或其业务在商业上的可行性,并非香港证监会或联交所的关注所在。监管机构只会尽力确保有关文件以就有关公司及其证券所提供所有重要的资料,以便投资者自行是否值得投资,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制度要求投资者有一定程度的认识,而在很大程度上,这个制度依赖投资者主动阅读和了解有关方面向他们披露的事项,然后才作出投资决定。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制度是否成功,也取决于以下各点:是否存在适当规定,列明需予披露的事项;交易所或监管机构持之以恒地严格监管,确保市场遵守信息披露规则;专业人士称职,掌握有关的信息披露规则,并能在实际操作中予以应用;监管机构对违规情况,积极主动采取整顿和执法行动;法律制度可让投资者通过合理的途径,对违规者采取诉讼行动。

  创业板监管方面要强调信息披露基础上的投资者的自我保护,强调监管机构对发行者质量的要求以及对投资者保护的责任,其核心监管原则就是遵循以披露为主及以此为前提的买者自负。创业板是个高风险的市场,这种高风险的性质,是基于以下因素所:寻求上市的公司规模较小,其业务处于创业初期,有关企业的业务属于新兴行业,缺乏盈利业绩等。香港证监会与联交所并没有所需的专门知识,来检讨或评估一项业务在商业上的可行性。然而保荐人及财务公司却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以衡量一家公司的发展潜质及其证券是否有市场承受力,从而更有效地判断该公司或有关业务在商业方面是否可行。因此,在监管创业板市场方面,香港证监会对公司上市在财务上带来的好处及坏处,或公司的商业可行性,不会作出任何判断。因此,"买者自负"这个原则便较为适用于创业板市场。市场应自行决定某家企业是否在商业上可行,任何监管制度均不可以以及不应该取代投资者自行判断,如果投资者因为未充分了解有关投资风险而作出错误决定,他也不应要求监管机构就其本身的错误判断而作出赔偿。联交所认为创业板市场应以那些在投资创业板市场公司之前,有能力对公司的业务情况以及所涉及风险作出透彻、客观评核的投资者(即专业投资者和充分了解市场的散户投资者)为对象,不应鼓励其他对投资于高风险公司缺乏适当认识或主要受传言牵引的散户投资者参与这市场。因此,该市场的营运及监管模式乃特别为熟悉投资技巧的投资者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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