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加强立法推进金融中心建设
    2009-04-24    本报记者:潘洁    来源:国际金融报
  4月23日,《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草案)》迎来第二次审议。据了解,条例草案最快有望在今年6月提交上海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表决。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沈国明在作相关审议报告时表示,金融人才并不等同于金融从业人员,确定具体的金融人才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专业性较强,在实践操作中有很大难度。“上海应从有利于分类制定与金融人才相关政策的角度出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指导下,建立关于金融人才的使用评价机制。”
  对此,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上海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金融服务部门制定金融人才的集聚、发展规划和培养、引进计划;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与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相适应的金融人才使用评价机制,分类制定与金融人才相关的政策。
  而对于在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过程中需要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的金融人才,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其在户籍和居住证办理、住房、医疗保障、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便利。“对引进的境外金融人才,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出入境手续。”
  另外,金融征信平台建设也是条例草案一审时关注的问题。据了解,对于金融高管的执业信用信息,原先的条例草案中规定,这些信息由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掌控,属于条线管理。
  上海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此条例草案修改为:“上海经济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金融服务等部门,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建设金融业统一的征信平台,扩大信用信息采集的覆盖面和数据量,改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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