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限薪令”还不够
    2009-02-10    作者:苏培科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金融海啸使得很多金融企业受到巨大冲击,降薪、裁员等风潮迭起。就在这个时候,一些金融企业的高管们却忙着逆势分红,将个人的利益摆在了首位,这一行为激怒了社会各界。一时间,金融高管们的“高薪”成为众矢之的。
    在美国,政府正忙着注入成千上万亿的美元“救市”,华尔街金融公司却忙着发放2008年度184亿美元的红利(与2004年景气高峰时期的红利相当)。这不仅让舆论哗然,更让刚刚上任的美国总统奥巴马极为恼火。他言辞激烈地批评华尔街人“极度不负责任”、“无耻”,并对政府救赎的金融企业高管们实行了不超过50万美元年薪的“限薪令”。
    同时,在中国国内也传出了国泰君安证券的“高薪门”事件,并且国家财政部也向各家金融类国企派发了《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金融类国企负责人基本年薪取决于两个因素:第一,公司的职位等级企业资产、业务范围、业务领域广度等决定;第二,所在企业、所在行业、所在地区的在职职工工资水平加权平均后乘以5。
    “管理办法”旨在避免进一步拉大金融类国企高管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以及企业内部职工收入水平的差距,并更加规范和量化了金融类国企高管们的绩效考核标准。
    此举不但引起市场的高度关注,也引来了一片叫好声。
    对此,笔者希望不要仅仅停留在舆论的道德批判层面,而应该督促相关部门建立起更加规范的约束机制和法规,从根本上根治金融企业和国企高管的畸形薪酬机制。
    对金融类国企负责人实施适度“限薪”,笔者认为十分必要,其他国企也应该仿效,同时还应要求国企高管及其家属申报资产来源,分清社会资源的贡献与个人贡献之间的比例,避免国企高管们利用所掌握的社会公众资源寻租、利益输送和中饱私囊,并防止高管们“堤内损失堤外补”。
    实际上,一些国企负责人拿社会公众资源“谋私”的例子屡见不鲜,而且一直被纵容。有些人甚至将国企负责人贪污受贿的“59岁现象”总结为“激励机制不够”,从而大肆进行MBO、期权激励。
    笔者认为,目前正是由于对国企负责人约束的机制不够,尤其是对国企负责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资产监管缺位,使得国企高管们的名义收入和实际收入相差甚远。对此,如果不进行及时地亡羊补牢,不严刑峻法,那么即使对国企高管实施“限薪令”,也将无济于事。毕竟档案工资和实际收入是两码事。
    显然,首先应该对国企高管及家属实施资产申报制度,适度平衡国企高管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并将二者对等起来。否则,社会公众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尤其是在全民所有制下,虽说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是全体人民的,但是所有者存在缺位现象,并缺乏必要的社会监督机制,从而使经营管理者这个“保姆”变成了国企实际的“主人”。于是,“保姆”自己给自己制定薪酬标准,肆意处置国有资产,导致国有资产变相流失。
    虽说目前有国资委这个“婆婆”来充当国有资产的“看门狗”,但由于其身兼“经营管理”与“监督”的双重职能,从而导致其“监督”职能大打折扣。在这种情况下,对国企高管进行适度、明确的薪酬限制和家庭资产监督是完全必要的。
    其次,还应该对国企高管们实施责任追溯机制,防止一些国企高管为了在职期间的“政绩”而恶意放大经营风险,实施短期化经营,过度攫取社会公共资源。这种重个人利益而轻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必然会导致很多风险被置后。如果实施责任追溯机制,则可以让责任更加明确,也可以避免国企“短寿”。
    再其次,对于一些僵化的分配机制应该进行及时改革,须与绩效适度、合理地挂钩,避免社会公众利益受损。
    此外,还要防止一些私营企业主也借机压缩经理人和员工的工资,避免“限薪令”成为压迫劳工的工具,防止限制富人的“规定”转移到穷人的头上。
    拿奥巴马的“限薪令”来说,对我们最深刻的启示并不在于他与金融家们如何过不去,而是在于政府对公众资源的监管毫不含糊,尤其是对社会公众资源与私人财产的界定非常清楚。奥巴马的“限薪令”并不是针对整个华尔街,只是针对美国政府救赎的华尔街金融机构。因为这些金融机构在接受了注资之后,就成为有一些国有成分的企业,只能等这些企业将政府的贷款还清、褪掉“国企”色彩之后,高管的薪酬也就与政府的“限薪令”无关。事实上,对于其他非“国有”企业,也完全与政府的“限薪令”无关,只要股东愿意支付,政府则无权干涉。对此,我们一定不能混淆。
    对中国来说,要避免“棒杀”整个金融业高管,但是对于那些“高薪”的国企高管,政府显然应该实施更加严厉的约束,在激励与约束之间找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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