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舸:金融高管限薪更要限权
    2009-02-10    作者:毕舸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财政部办公厅日前向各有关单位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某金融国企透露,这份“中国版限薪令”中明确规定,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最高年薪为280万人民币,且该薪酬为税前收入,要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2月9日《北京青年报》)

    之前,有关中国平安董事长马明哲超过6600万元年薪的曝光,以及国泰君安薪酬及福利费用32亿元的争议,让公众、媒体、业内有识之士都感觉到:不受限制的金融高管薪水,似乎正越来越偏离公平透明的企业绩效考核、按劳分配、责任对等、机制约束等游戏规则。参照国外对金融高管的限薪经验,《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无疑是及时之举。
    然而,不仅是金融高管的离谱高薪,但凡各类垄断型国企的惊人薪酬福利新闻披露,往往都会引发巨大争议,却又都能以“查无实据”的理由在最短时间平复。
    看上去,大家的目光聚焦在国企高管薪酬上,其实,所有的矛盾都聚焦于国企背后的非自然市场交易属性——部分国有企业依靠政策优势独占市场、实行排他性竞争,其业绩增长究竟来自高管得力还是垄断福利,孰难定论;部分国企高管拥有不受董事会约束的特殊权力,对薪酬往往可行使自由裁量;国企高管除获得市场意义上的薪酬外,还享受来自行政级别对等津贴、隐性福利等收益,薪酬不过是小意思而已。
    因此,金融高管限薪更要限权。限权来自于它的制度建设层面:政府应继续出台一系列规章制度,包括金融高管的准入制、退出制及更加完善科学、符合市场规律的日常考核体系;让普通员工获得匹配的权利享有、通过工会建设、工资协商制度来平衡与高管的公开博弈,用多数人投票制约高管在薪酬分配上的一权独大;董事会、监事会及独立董事要肩负起对高管考核细化、人事任免的法定职责,避免高管在重大决策、经营管理上的个人独断,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等。
    事实已经证明,一个总是在行政市场双轨制阴影下的企业,最终的结果是所有参与者的利益受损,高管限薪更要限权不仅适用于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更普遍适于所有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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