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税就应该“谁消费,谁买单”
    2008-12-08    郑也夫    来源:新京报

    坏的费税制度“一勺烩”,照顾和刺激了高消费的群体,而好的费税制度能区别对待不同的群体。燃油附加税的思路正是要区别不同的人群,具体说来就是将养路费、治污费打到燃油费当中;驱车行路多、排污多,用油就多,购油时一同支付的附加税也多。

    山雨欲来风满楼。燃油附加税即将出台。一时间,各路神仙、各利益集团代言人,摇唇鼓舌,陈情说理,八方风雨会中州。
    反对派的一大理由是:不要加重消费者负担。此语堂而皇之。但稍加品味,便查其逻辑不通之处。实行燃油附加税后每个人的负担是不等的,有的增了,有的减了。反对派搬出“消费者”这个庞然大物,却无视其中的区分,显然是故意为自己所属的有车族群体披上全称“消费者”的虎皮。更有甚者,总不能加重“不消费者”的负担吧,以往的事情偏偏如此。而燃油附加税的思路正是要区别不同的人群。
    燃油附加税的思路是将养路费、治污费打到燃油费当中;驱车行路多、排污多,用油就多,购油时一同支付的附加税也多。
    我们先谈养路费。养路费有三种缴纳方式。
    第一,从全体就业者的普遍纳税中拨出款项来修路养路,对有车族不征收或只征收微不足道的养路费。北京市在1998年以前一直如此。这一方式存在着两个问题:其一,几乎是不区分有车人和无车人;其二,不区分有车族中开车多的人和开车少的人;即所有纳税人几乎是平摊养路费。这无疑是不公正的。
    第二,对有车族征收养路费。北京市1998年确立了现行的养路费标准,每辆轿车每年征收1320元。这一方式也存在着两个问题:其一,不区分有车族中开车多的人和开车少的人。其二,养路费的标准(1320元)并不到位。笔者在2005年撰文:“北京2001-2005年平均每年道路修建费98亿元。北京2004年有机动车208万辆,其中轿车142万辆。2004年机动车共缴纳养路费32亿元,其中轿车缴纳18.7亿元,其他机动车缴纳13.3亿元。全体就业者(640万人)共同缴纳66亿元,人均1031元。有车人实际上缴纳的养路费(1320元+1031元)是无车人(1031元)的2.28倍……有车人使用道路至少是无车人的5倍。按相差5倍计算,有车人应该缴3505元,无车人701元。减去和无车人共同缴纳的701元,有车人需要为其轿车单独缴纳养路费2804元。”2008年北京城区的养路费超过100亿元,征收到养路费大约40亿元,大头仍然是所有纳税人共同分摊。
    可以说,现在的道路扩建基本上是因为轿车激增,不然养路费将微乎其微。因此养路费的90%由有车族承担并不为过。那样,每辆轿车每年平均要承担3000元。有车人一直在捡便宜,花小钱,是因为广大无车人帮助他们买单。一些有车人会说:我开车很少啊。正是为了贯彻少消费则少付出,才有燃油附加税的思路。
    第三,燃油附加税。将养路费打进其中,可以将不同的消费者:有车人、无车人,使用道路较多的人,使用道路较少的人一一区分开来。
    养路说完了,我们说治污。轿车尾气是都市空气污染的最重要来源,肇事者要为治污买单。至今,这项支出还是全体公民一同买单,不管排污与否,排污多寡。
    “不要加重消费者负担”,是太过宽泛与霸权的话语。消费者群体无比庞大和多样。如果你说的是农业、航运、发电用油,确实要审慎对待。期望决策部门对此能有更细致的说法。如果你说的是驾车族,那么请问:迄今为止的养路费、治污费收取方式,不是一直在加重无车族的负担吗?准确地说,还真不是加重了消费者负担,而是加重了“不消费者”的负担。他们没有排污,也要一同纳税来治污。坏的费税制度“一勺烩”,照顾和刺激了高消费的群体。好的费税制度能区别对待不同的群体,不照顾也罢。如果一定要照顾,应该照顾的是穷人和无车人,而此前的制度照顾的恰恰是富人和有车人。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