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工资是否也该“暂缓调整”
    2008-11-19    作者:赵志疆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11月17日发出通知,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企业实际,近期暂缓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在全球金融风暴肆虐的背景中,我国相当一部分中小型企业日益面临资金链断裂等诸多困难。据初步统计, 全国今年上半年有6.7万家规模以上的中小企业倒闭。可以想见,随着金融危机的蔓延,这一数字还有继续扩大的危险。
  正因为如此,暂缓调整最低工资其实是一种无奈的现实选择,同时,“暂缓调整”并不意味着不再调整,只不过是给企业留下了一个休养生息的缓冲期。尽管如此,暂缓调整还是不可避免地会对民众的基本生活带来一定影响,而依赖最低工资维系生存的恰恰是抵御风险能力最差的弱势群体。相比之下,收入稳定且相对较高的公务员工资或许更有必要“暂缓调整”。毕竟,除了大规模普调工资之外,公务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确保了每位公务员都能因工作年限的延长而得到涨工资的机会。
  我国《公务员法》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在企业效益普遍不景气,“减薪”、“裁员”日渐成为热门词汇的时候,公务员工资理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工资水平紧密相连,并及时做出相应调整。
  就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通知“暂缓调整最低工资”的同时,财政部最新数据显示:10月份,中国财政收入同比下降0.3个百分点,其中中央财政收入下行速度尤其明显,同比下降达8.4%。在此背景中,财政供养的公务员也许更加没有理由继续涨工资。 一段时期以来,公务员工资每每成为坊间议论的焦点,在财政收入稳步上涨的过程中,明显的收入差距尚且带来诸多非议,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速持续下行,如果公务员工资继续保持上涨,显然更容易拉大彼此的差距。
  掌握公权力的公务员普遍拥有一定的话语权,更加容易通过博弈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很多普涨工资计划就是以公务员先涨一步开始。然而,服务于民和财政供养的性质,决定了公务员工资不应该比应对危机的“暂缓调整”慢半拍。由此想起了一段陈年往事——早在1998年亚洲金融风暴肆虐之际,香港地区公务员主动降薪,以实际行动表明了与香港民众同甘苦、共患难的信心和决心,并最终取得了共同抵御金融风暴的胜利。无情的金融危机,也因此成为了增强香港公务员亲和力与凝聚力的催化剂。面对相似的危机,这样的经验是否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危机面前,公务员工资是否也应该“暂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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