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改方案:征集民意后,请人大审定
    2008-10-15    社论    来源:新京报

    10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网络邮件方式,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返回意见。

    应当说,为制定此套方案,政府相关部门对医疗体制改革的内在逻辑、具体操作方案,做了广泛的调研,由此形成的方案或许可以说是“科学”的。然而,仅有科学依据还不足以支撑一项重大公共问题的决策。因为政府针对重大公共问题作出的决策,不仅应当合理,合乎科学的逻辑,有助于解决问题,所提出的解决问题的方案,还应经过某种程序获得民众同意。一项法律或重大决策,惟有同时具备“理性”与“民意”两个基础,才具有足够的正当性。
    可以预料,民众将向方案制定机关提出很多意见和建议,相关部门将怎样处理之?它们有没有可能被采纳?面对纷繁复杂的意见和建议,方案制定机关又如何取舍?以上问题的解决都需要程序保障。否则,民众的意见和建议最终能否影响医改方案,还只是由决策机构单方决定。
    而一个好的医改方案,必须以民众的同意为前提。上一轮医改出现严重缺陷,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决策的民主程序缺失所致。当年,相关政府部门也表示自己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各个领域的专家、专业机构也都参与了决策过程。然而,看似科学的医改方案实施的结果,显然未达到方案设计者预定的目标,更未能令民众满意。
    前车之鉴,不可不察。此次制定医疗体制改革方案,应当按照更严格的民主决策程序推进。事实上,在公共事务中,很难说存在着确凿无疑的、绝对的“科学”,公共事务决策过程更多的是在多个都有合理性的诉求之间抉择。因而,公共决策过程中的所谓科学、合理,经常只能由民主程序定义。在公共事务决策过程中,民主占有更为优先的位置,决策的科学化只在民主程序中才有意义。
    因此,所谓严格意义上的民主决策程序,就是除了行政部门征求意见与建议,还需要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给合适部门以获得民意。建议把征集民意之后更完善的方案提交给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由其经过辩论、审议,作出决策。
    鉴于医疗改革问题的重要性,明年的全国人大不妨将医疗体制改革方案,列为专门审议项目审议、决策。在此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首先审议,必要时组织听证会,民众、各类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如果有意见和建议,可以在听证会上表达。这也可视为一种征求和建议的做法,但由于其具有程序保障,民众的意见和建议在听证会将可以表达得更为有序、更为理性,对决策也更有建设性。
    事实上,在今年全国两会之前,卫生部部长陈竺就曾表示,新医改的总体方案将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尽管,三月份的全国两会没有审议新医改的方案,但这实际上已传递出相关信号。而全国人大代表、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教授王维忠,也曾建议全国人大应介入新一轮医改规则的制定,并表示制定的过程要有各方意见的充分表达,然后,可以交由全国人大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以议案的形式审议,然后再交由有关部门实施,跟踪监督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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