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取消火车退票费”警示了什么
    2008-07-08    作者:陈一舟    来源:中国网

    7月3日,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收到了国家发改委的回函,作为对董正伟发出的《请求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建议申请书》的回应,发改委表示已向有关部门发出完善退票费政策的建议。这是国家发改委首次向铁道部发出取消退票手续费的建议。(《新华网》7月6日报道)

    国家发改委在“函”中所“建议”的几种“不应收取退票费”情况,其实一直是公共舆论质疑的焦点所在。我很赞赏国家发改委回应民生诉求的积极态度,以及发“函”建议铁道部取消火车退票费的做法。然而,这也就是“建议”而已——于公共而言,取消火车退票费依旧是一个遥遥无期的梦想。道理很简单,“责令铁路运输企业停止收取退票费存在一些法律障碍。”
    现行《铁路法》规定:“国家铁路的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故而,铁道部在《铁路运价规则》中明确将退票费列为铁路客运杂费,并规定了具体收费标准。铁路运输企业收取退票费,属于执行铁道部依法制定的客运杂费的行为——有了这样的法律依据,能指望铁路部门自行放弃这一块利益的蛋糕吗?难如登天。
    近年来,舆论不断对火车退票费的合法性、公平性提出质疑,也有不少个体诉诸于法律,但无一不以“失败”而告终。铁路部门拥有法律支持,法院屡屡驳回此类权利诉求,但显然正义并没有站立在铁路部门一边。公共舆论越来越在反思这样一个问题:一部明显悖于社会公平正义、带有部门利益偏私保护色彩的法律,为什么不进行“修正”、长期没有纳入立法完善的视野呢?
    类似的事情还有不少,很多难解的权利申诉,背后都有如此“法理缺陷”的深刻背景。譬如“31日利息”。一个月按多少天计算利息才公平合理?这是个大家心知肚明的问题。既然有的月份有31天,银行凭什么就统一按30天给储户算息呢?对于这种拷问,银行同样是振振有辞——196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后有关业务处理手续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国内各银行存款按每月30天每年360天计息。正是这把“尚方宝剑”,才屡屡导致诸多“31日利息的起诉”被法院驳回。
    故而,“建议铁路部门取消火车退票费”发出了沉甸甸的警示——当前,一些部门总舍不得放弃既得不合理利益,对于一切有益于自身、哪怕是早已过时的“陈规陋矩”也死守不放、竭力维护,而更加公平合理的法规制度却总是难以出台。这不但影响了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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