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车退票费何时寿终正寝?
    2008-07-08    作者:张丽凡    来源:深圳商报

    7月3日,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收到了国家发改委的回函,作为对董正伟发出的《请求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建议申请书》的回应,发改委表示已向有关部门发出完善退票费政策的建议。据悉,董正伟此前向发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铁道部提交了取消“退票手续费”的建议申请书,以保障消费者权益。 (7月5日《法制日报》)

    铁路部门收取退票费,多年前就被人们称之为一个典型的“霸王合同”。早在2003年初,原国家计委就在《关于规范运输业退票费有关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客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同时,“在最高不超过票价20%的前提下,按退票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可时至今日,这个霸王条款依然在发威。“人人喊打”效果不佳,根本问题不在于是否有人或有组织向“霸王”“开炮”,而在于“霸王”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都详细规定了关于退票的手续费收取细则,退票费按每人每次应退票价计算,每10元核收退票费2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2元以下的票价不退。有人曾在一个车站做过统计,春运一周内,车站便接受退票6.17万张,退票款520万元,按照20%的退票费用,退票“额外收入”数目惊人。放眼全国,铁道部门一年因此获得的收益,肯定是个天文数字。
    在退票问题上,“铁老大”这个“特殊利益集团”太强大,表面是利益的诱惑,根子却在现有的制度上。无论是《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还是《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都是铁路部门的立法。这种部门立法,使国家的政策为部门服务,远离公众利益。在这种情况下,铁老大当然不会把旅客权益、消协等放在眼中。
    事实上,如果没有部门立法这个弊端,就不会有退票费之说。正如有关法律人士指出,根据《合同法》,当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承运人与旅客之间形成了客运合同法律关系。旅客因自己原因不能按时乘坐的,在约定时间内办理退票或改签,旅客依法无需支付费用,铁路部门收取退票费没有法律依据。
    俗话说,“打蛇打七寸”,“霸王们”的“七寸”在部门立法上。与其年复一年日复一日地点评与开炮,远不如靠改革的办法根除“部门立法”的土壤。有人撰文建议,在部门起草的法案中引入竞争机制,以解“部门立法”之毒;还有人提出,人大等立法机关,必须主导立法准备阶段,严格禁止或限制部门立法。不管什么建议或办法,指向只有一个,那就是尽快改变那些不公正的立法。“变法”,方能切断“霸王”经络,公众权益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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