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障碍”阻碍了什么
    2008-07-08    本报评论员:王青    来源:法制晚报

  新闻提示

  今年5月,律师董正伟向发改委提交建议,请求发改委责令铁路运输企业停止收取火车票退票手续费。

  近日,发改委的回函表示:责令铁路运输企业停止收取退票费存在一些法律障碍。但是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他们已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完善退票费政策的建议。


  发改委所称“法律障碍”确实存在,而且来自于两个方面。
  其一,从《合同法》角度看,旅客购买火车票,即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了运输合同,旅客退票属于单方要求解除运输合同,铁路运输企业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其二,从《铁路法》的角度看,其中规定“国家铁路的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而铁道部在《铁路运价规则》中,恰恰将退票费列为应该由铁路主管部门,而不是发改委来决定的“杂费”。
  由此看来,旅客与铁路部门关于退票手续费的艰苦博弈,依然山重水复。
  但是合法未必合理。众所周知,“运力紧张是我国铁路长期突出矛盾”(铁道部部长语)。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乘客不是快开车了才去退票,被退回的票一般来说都能重新卖出(在春运期间还有可能涨价卖出)。这样一来,虽然乘客有违约行为,却不会给对方造成任何损失。
  而且,若非要拿《合同法》说事,那么它的约束力也应该是不偏不倚的——当火车晚点时,乘客有权要求赔偿;当春运时,乘客若买了票却挤不上车也有权要求赔偿;当乘客遭遇“漏乘”事件时,更有权要求赔偿。
  再来说说《铁路法》,它是怎么产生的?它和《邮政法》由国家邮政局起草、《民航法》由民航总局起草一样,是由相关领域的主管部门主导制定的。那么,这其中是否存在“运动员兼裁判员”的问题?是否有“部门利益法律化”的嫌疑?
  可以说,现存的“法律障碍”不仅仅阻碍了我们合理合法地拿回退票费,而且阻碍了我们的法治进程——它不仅说明《合同法》的执行有些“一边倒”,而且说明《铁路法》的立法过程中没有经过充分的利益博弈。
  因此笔者建议:一、垄断企业严格履行《合同法》,侵犯消费者权益时主动赔偿;二、由中立第三方主导修改《铁路法》,让发改委收回“杂费”之类的“自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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