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北京市消协关于宾馆饭店将退房时间延长2小时的呼吁,6月21日,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作出回应,称饭店14时退房不可普遍实行。协会还表示,此前媒体的“密云71家宾馆饭店延至14时退房”报道不实,“已有6家饭店称未作出类似承诺。”(6月22日《新京报》)
6月17日,北京多家媒体报道,密云县71家宾馆饭店响应当地消协和旅游饭店业协会倡议,将结账时间从中午12时延至14时,但时过不足一周,却有6家饭店“出尔反尔”。到底是报道不实还是另有“隐情”?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又为何说“14时退房不可普遍实行”?
众所周知,12时结账是宾馆饭店的一个行规。所谓12时结账,即以中午12时为限,不足24小时按24小时结账,超过12时结账需加收半天房价,超过6小时则需加收一天房费。这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原则,属于“霸王条款”。而宾馆饭店方面,往往则以“国际惯例”为“挡箭牌”。
应当说,密云县消协和旅游饭店业协会倡议将退房时间延长2小时是一件好事,宾馆饭店积极响应是尊重消费者权利的表现。但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的回应告诉我们,依赖既无行政权又无执法权的消协倡导和行业自律,维护消费者权益未必靠得住。
在法治社会,法律才是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解决不同利益之间矛盾纠葛的唯一依据。当消协无能为力、旅游饭店业协会自律失效时,希望打破宾馆饭店“12时结账行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疑只有依赖法律亮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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