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把目光总盯着个税起征点
    2008-04-29    作者:吴睿鸫    来源:红网

  “物价指数的上升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最大,我觉得个税起征点提高的幅度可以适当大一点。”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呼吁再次上调个税起征点。(4月28日《北京晨报》)

  尽管作为原税务系统高官已退居二线,但他目前的身份是全国政协委员,因此,许善达委员的话语仍可影响政府对财税制度的决策及走向。更为重要的是,许委员的建议切合目前的经济发展态势,提高个税起征点,确实能缓解物价居高不下对工薪阶层所带来的生活压力。
  长期以来,无论是专家学者(包括政府高官),还是普通民众,在个税变革思路上,大都目光聚集在个税起征点上,普遍认为,只要定期提高免征额,就能充分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然而,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有些片面,也不符合中国税制转型发展的趋势。一是,“一刀切”的征管模式,不仅不能体现税收的公正与公正,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太平衡,各地工资发放水平相差很大,譬如,如果北京、上海等发达城市执行2000元的个税起征点,可能就过低,而在西部云南、贵州等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同样执行这个起征额,有可能比较合适;还有,假设一对夫妻,丈夫工资2500元,妻子下岗职工,这样的话,再对其丈夫征税,就不太合理。
  二来,从现行个税制度安排来看,如果要调整个税起征点,要履行各种不少程序,这势必加大制度成本,以及影响执行效率。自1981年开始征收个税肇始,到了2005年免征额才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再到今年的2000元。在这27年里,不知有多少专家学者和公众的强烈呼吁,以及人大代表的N次“公车上书”,最后,才把起征点提高到目前的水平。
  所以,笔者以为,个税要实现“漂亮”转身,就要实现以个体家庭为中心的综合税制,这才是我国个税发展的未来趋势,更能体现个税向“人性化”管理模式迈进。
  其实,在国外个税征管方式上,早已抛弃了个税起征点“一刀切”这“老掉牙”的做法。无论是个税扣除标准,还是个税免税收入和退税制度,纷纷向制度“人性化”靠拢。比如在美国,个人所得税不设统一起征点,随纳税人申报状态、家庭结构及个人情况的不同而不同。可以说,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家庭实际支付能力征税,而不是按总收入征税。很多家庭的必要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扣除,如合理数额的家庭生活费用支出、离婚或分居赡养费、高教费用、慈善捐助、住房贷款利息、个人职业发展费用等。除此之外,还规定了很多税收抵免项目,如抚养孩子、托儿费、收养孩子、老年与残疾、终身学习等,使得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体现了量能征税的原则。
  还有个税制度比较完美的德国,以下几种情形可以减少个人收入所得税,如:已婚家庭但拥有18岁以下子女,或者子女在27岁以下但仍在上学的以及子女没有收入的;向德国机构捐助政治款项或者慈善款项;不可抗拒的特殊高额开支(如生病)。国外这些极具人性化的税收制度设计,使法律的民本意识得以彰显,尽管法律是严肃的,但是它同时照顾到了不同人群的实际生活状况。
  值得欣慰的是,北京市地税局局长王纪平早在2006年年底就透露,未来征收个人所得税将考虑纳税人的家庭整体收入,做到实质公平,个人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满足相关条件的,税务部门也将退还税款。去年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上刚上任不久,也明确提出今后要实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税变革,透过这些信息,无疑向社会以及公众充分证实,个税转型将变得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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