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立法需明确主体
    2008-03-19    周虎城    来源:市场报
  全国两会期间,一些人大代表提出了要为网络立法,认为我国对互联网的立法目前还是空白,虽然有数十个类似《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章,但这些管理型的部门规章难以应对复杂的、发展迅速的网络违法行为。他们认为这些规章对网络违法犯罪基本上没有专门界定,立法远远滞后于网络时代。
  在“艳照门”照片网络大肆传播的季节,在各种计算机病毒层出不穷的年代,在网络游戏、网络愤青、网络追杀令越来越影响现实生活的当下,网络立法须提上日程。问题是,网络立法应明确主体?
  网络是一个大的江湖。在这个江湖里,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扮演各种不同的角色,由于这样的原因,要想通过立法保证网络世界里的公共利益,就只能以平等、公开、民主等普世价值为立法的基本准则。那种由主管部门单独立法、由主管部门的附属利益机构扮演关键角色的立法方式难以保证法律的公正。如果在网络世界里仍然要如此行为,那么毫无疑问,网络立法将走向歧途。
  网络立法谁来立,是一个不能规避的问题。随着中国网络事业的不断发展,网民的成熟度越来越高,民间智慧在网络领域越来越积极地迸发出来。在总书记、总理也上网的情况下,中国社会的主流人群、精英阶层基本上都进入了网络,他们中间也有许多人在热心地参与网络规则的建制。由于网络所具备的前所未有的交互性、平等性等特性,如果开门立法,网民中具备立法能力、立法意愿的人群必然将充分贡献自己的智慧,并藉网络这一平台对各种立法方案激辩,从而达到一个利益的最大公约数。
  封闭立法、部门立法,所导致的必将是利益集团的坐大。在这种立法状态下,原子化的网友个体在与网络运营商、网络管理者的博弈中处于天然的劣势,他们的声音会被有意无意地屏蔽,或者被选择性利用。即便打着为网民服务的旗号,也有可能在实际运行中被利益集团左右,从而损害网民利益。曾经发生的以征税为主要内容的房价调控措施,就是某些部门打着降低房价的旗号进行的,最后的结果是房价愈发高企,房奴负担愈发沉重,房地产商愈发坐拥暴利。
  网络立法又是一场机会。毕竟,网络领域还是一个新生的领域,只要给予网民机会,相信网民的理性、建设性与智慧,通过一定的立法参与规则,一个新的立法实践或许就可诞生。如果要立一个最能代表时代精神、现代意识与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法律,这不正是当前所遇到的最好机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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