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规定应淡出市场
中消协副秘书长董京生称
    2008-03-14    荣先明    来源:市场报
  中消协副秘书长董京生在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第四次代表大会上表示,我国现行的“三包”规定已明显滞后,应由其他形式的法规或标准来取代。
  董京生介绍,我国“三包”最早产生于1980年,计划经济的色彩浓厚。1995年,我国出台了“新三包”。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消费新领域、新问题不断涌现,再用以修、换、退为主要内容的“三包”规定来约束厂家和商家显得不恰当,明显制约了对消费者的保护作用,还限制了市场经济发展。
  董京生称,目前,我国已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三包”规定低于现行法规,在管理制度上不应再存在。他建议,应由企业、行业和国家制定相关的生产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来制约生产者、销售者,从而维护消费者权益。
  湖北省消委投诉部主任谢燕确认,一些过时的“三包”规定确实已成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障碍。
  柯先生2月2日在汉口一家商场买的皮鞋,穿了一周后出现开胶问题,找到商家,要求退掉或更换,对方却称已过7天的退换期,只能负责维修,拒绝退换。
  谢燕说,依据1993年出台的《武汉市鞋类三包暂行办法》规定,天然革皮鞋、旅游鞋,三包期为3个月,商品自出售7天内出现断帮、脱胶的可免费退换。当消费者遭遇柯先生这样的情形时,商家往往拿《办法》中一些已不适应新形势的条款来当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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