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获悉,为配合农业部新近颁布的有关农药管理6项新政策的施行,农业部将2008年确定为农药登记管理年,组织各地农业部门加大有关政策的宣传培训和贯彻落实,进一步强化农药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销假劣农药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 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3个农业部令,发布了农药名称登记核准管理的公告;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农药名称命名和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两个公告。6项新政策的出台,为了规范农药登记管理,主要解决农药“一药多名”、产品数量和标准乱等问题。 农药作为农业生产的重要投入品,影响着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甚至影响到农产品贸易和生态环境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和农民增收,因此,农药管理问题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为加强农药管理,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农药管理条例》,使农药管理走上了法制轨道。 近年来,随着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以及人们对农产品质量要求的提高,现行的农药管理法规及配套规章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暴露出许多突出问题,急待解决。一是产品数量多。由于现行法规规定农药产品可以进行正式登记,也可以进行临时登记,而临时登记要求低,企业热衷于临时登记,致使农药产品的数量大量增加。二是“一药多名”。目前农药产品可以使用三种名称,即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注册商标名称。许多企业为达到变相涨价的目的,编造了五花八门的商品名,“一药多名”问题突出。如吡虫啉就有700多个商品名。三是标签管理不规范。现行农药法规及配套规章缺乏对农药产品标签标注内容的具体规范,导致农药企业在标签上将商品名标注得十分醒目,而将通用名印得很小,使农民和农技人员都难以辨认产品的特性。 为解决上述问题,农业部对现行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进行了修订,并就农药标签管理、农药名称和产品含量管理制订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具体措施包括: 一是从2008年1月8日起,停止批准商品名称,农药名称一律使用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自2008年7月1日起,生产的农药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二是将农药临时登记证的累积有效期由四年缩短到三年。 三是对于已批准正式登记的产品,在其申请续展时,应按新规定补充所缺少试验资料或综合报告,以便对其进行再评价。 四是提高农药登记门槛,减少临时登记与正式登记的差距,尤其是提高了临时登记在农药残留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五是规范了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进一步明确了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不得标注的内容,同时规定农药名称应当标注在标签的显著位置,商标标注的单字面积不得大于产品名称标注的单字面积。 六是规范农药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的设定梯度不得超过5个;添加渗透剂或增效剂的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不得降低。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上述一系列新政策措施的施行,预计农药产品名称可由目前的1.6万个减少到1700个,农药登记的数量也将明显减少,“一药多名”、产品数量等问题将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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